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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特別費的認定
2008/04/2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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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的確定判決,認定這並不是首長法定薪俸以外的「實質補貼」,影響深遠。

判決指出,領據特別費是公款,使用上須符合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的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做為私用

判決指出,從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知,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一年建立首長特別費,特別費全部須檢據核銷,直到六十二年因首長有無法取得單據的困擾,才改彈性處理,特別費半數需單據,半數無須單據(以領據具領),直到九十五年再改為全數需單據列報。

二審將領據特別費認定是「定額概算型的費用」,最高法院則認為首長特別費是公款,均不得私用,不是特別酬庸,也不是實質補貼,二審的見解雖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馬英九不構成貪汙犯罪要件的結果,因此未撤銷原判決。

(以上為節錄聯合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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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隨便說說
2008/04/26 06:32
最高法院的"老狐狸"策略

政治鬥爭終究還是要依賴政客修法去解決!

最高法院擺明了不願為政治鬥爭所造成的後果去擦屁股,如今的判決,將使陳瑞人血流成河預言可能成真,不過這個預言其實是空包彈,選舉完,政客恢復了人性,修法解決將是很快可以見到的事!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4316129.shtml特別費案不必大赦 馬王擬修法

希望大家晚上都能睡得安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