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陳敏薰案、洗錢案,共五案合併審理,陳水扁在合議庭大幅放寬貪污標準下,仍然被宣告共犯: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有期徒刑14年(刑法修正前)+3年乘以10罪(刑法修正後)+非機密費部分1年、龍潭12年、陳敏薰案8年,加起來共14罪65年,數罪併罰最高是30年,結果因為在刑法修正前,最高是20年,65年的刑期,竟然最後宣判坐牢20年就可以抵償件件貪污金額數億、數千萬的重大貪污案。
而以我國有期徒刑坐牢二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來看,陳水扁最快只要坐牢10年即可釋放出來,而法律又規定,有期徒刑之宣告,在收押看守所的期間都可扣抵,也就是說,就算三審定讞半年內完成,陳水扁都在看守所內,也已經過了兩年,只要再坐牢八年就可以出獄,而被併科罰金1.7億元部分,也只服勞役半年就可以全部抵銷,給我半年服勞役換薪水1.7億元,我也願意。更貼心的是,褫奪公權只有10年,也就是陳水扁只要一出獄,休養兩年,就可以繼續在政治上呼風喚雨,操弄民粹了。
先來講這部分不合理處,如果說是因為陳水扁犯罪在刑法修正前,所以才合併為20年,那就完全錯誤,因為光是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就有十罪,每件罪都是10年以上重罪(註1),卻被輕判成3年,即便如此,這部分加總就已經30年了,若再包括其他重罪,根本就是累犯,更要加重其刑,為何不適用95年7月1日以後的刑責規定,最高30年,反而大打折扣,只用刑法修正前的20年規定?(以我來看,應該20年+30年才夠)
因為2:30am太晚了,頭腦昏眩,先休息,等早上起來再來看其他內容繼續補充。
註1:貪污治罪條例
| 第 4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
- 3樓. 孤單巨蟹@@2010/06/17 18:06贊成
贊成
我最最最對陳鎮慧這個證人最感到不平
在台灣這種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法律下
最不該相信司法會保護證人的~~
由此判決可見如此~~不是嗎!!!
在法庭上,最荒謬的是,陳鎮慧忠於職守,將帳務做得很清楚,竟然成為是她的過錯,沒人叫她要記帳。這種顛倒黑白,是非錯亂的指控,讓人見識到身為長官的無恥跟卸責。
沒想到,愈無恥的人這次減刑的最多,反倒自始至終認罪加上證詞一致未變的人卻反而加重刑責,台灣的司法讓人見識到甚麼叫貪污合理化的判決。
我還是對台灣司法存抱希望,所以把不合理的地方寫出來,而不選擇沉默,讓錯誤繼續下去,寄望司法自己會自覺改正。
做對事要鼓勵,做錯事要指正,才不會讓人錯亂,接收到錯誤的訊息,更不會成為鄉愿之人,社會上現在就是理盲濫情、冷漠無情的人太多了。
筱 蒨-Lucifer 於 2010/06/17 20:11回覆 - 2樓. 星洲寄语2010/06/16 01:21對陳鎮慧的判决
是違法兼且擺明要替扁家惩罰她。一個認錯的被告,配合調查、誠實供述,任職期間工作敬業也沒貪污任何半毛錢,結果竟然被判刑,還要分擔貪污款千餘萬。
相較於扁家人坐擁大把貪污款、豪宅、名車、名牌、名錶、吃香喝辣,黃睿靚極盡的奢華及高調享受,至今還沒真正悔過,在二審法庭上一副可憐樣,身體轉過來竟然做鬼臉吐舌頭微笑,結果判刑竟然跟陳鎮慧一樣,可以緩刑,家財萬貫也只要負擔1000萬元,其他2000萬還可以服勞役六個月抵充掉。
這樣的判決,不是告訴社會大眾、貪官污吏,貪要夠狠貪到最高點,扯東拉西絕不認罪,法律一定會保護你、降低刑責;而哪個幫主子貪汙還誠實認錯悔過的,絕對會幫主子好好懲罰,這樣的判決,根本是反貪腐的最大諷刺,滑天下之大稽,律法的尊嚴及嚴謹、獨立及公正全部灑上泥土,灰頭土臉。
鄉愿、德之賊也,這種違反道德、正義、公平的宣判,要尊重這樣的司法判決,等於助紂為虐、漠視不公義的存在,我可不想做鄉愿的老百姓,去尊重這種司法判決,閉嘴不語。
筱 蒨-Lucifer 於 2010/06/16 10:43回覆 - 1樓. 木旁....2010/06/15 20:19豈止不合理
豈止不合理而已
法官的良心被四支腳的動物給吃了嗎?
法官的良心,大概被每次開庭坐滿現場的挺扁人士嚇到縮起來了。
這一篇只是針對量刑部分的強詞奪理提出質疑,完全脫離法條的規定,大幅減輕刑責,而最後又不適用新制規定30年,反而去牽就舊法規定的20年,非常明顯地是在包庇縱容。
雖然在新聞稿第二段,罵得很重,但是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就好像父母在打自己小孩給別人看一樣,罵得又兇又狠,卻捨不得把心肝寶貝打疼了。
如果這種判決要用「尊重司法」來看,不容許分析批評,那就等三審無罪定讞再來「尊重司法、椎心泣血、痛哭流涕」好了。
政府不能干預個案,但是社會輿論這時才該是出聲導正的時候,不需要民粹亂罵,大家就事論事,針對法條、實務見解、會計處理準則來評論。世紀大案就是要全民關注,建立統一的法律標竿,哪有以「特權」解釋,給予「特殊差別優惠」待遇,這種階級身分特赦,非但污辱反貪腐,更是建立一個貪官污吏貪污合法化的判例,讓以後的貪污辯護,全都有逃漏刑責的「準則」跟「比例原則」。
筱 蒨-Lucifer 於 2010/06/16 00:2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