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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休耕農地 何不課荒地稅
2013/01/04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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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休耕農地 何不課荒地稅
【聯合報╱葉昱呈/公(屏東市)】
自今年起,兩期作連續休耕農地,每年只能辦理一期休耕,另一期則鼓勵契作具進口替代、外銷潛力,或轉作有機及產銷無虞之地區特產作物,以活化休耕農地。
台灣推行農地休耕政策已近卅年,不僅休耕農地面積成長了卅五倍,且政府每年還必須編列百億預算來支應休耕補助費用,因此,農委會除了縮減休耕期數外,應有更積極的作為,以落實活化休耕地政策。
進行兩期連續休耕地「普查」,以了解休耕之真正原因,譬如銷售通路不足、欠缺灌溉水源、土壤鹽化無法耕作、無聯外通路、農地無法出租、離農後農保資格喪失、耕作人力缺乏等問題,並主動協助農民解決問題,讓這些久未耕作的農地,重新加入生產行列。
土地稅法也明定,農業用地除了政策性、地區性生產不經濟、公害汙染、灌溉排水設施損壞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閒置不用外,經政府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復耕者,按應納田賦稅額加徵一至三倍之荒地稅,故政府應針對實施活化休耕地政策後,仍消極荒廢良田,課徵荒地稅,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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