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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經社會歷練
2010/08/29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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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林姓男子在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依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判刑三年二個月,引起十餘萬網友撻伐,要求法官停職,連日來成為社會熱門話題。解決問題之道,司法官須經社會歷練。

各地法院每天審理的案件,多如牛毛。犯罪情節比這一案件嚴重的,更是不勝枚舉。為何這一性侵案的判決會引起軒然大波?除了被害人是對性完全不懂的六歲女娃兒,主要原因是法官的判決,嚴重背離社會大眾的認知。

對於外界的反應,高雄地院一名女庭長認為,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

她解釋,法官引用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檢察官起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要有「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性侵,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才會依「準強姦」罪判刑。

她強調,這是法律爭議,也是立法不妥所致,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

薑是老的辣。這位庭長從法論法,認為這是法律爭議,除了一推二五六,還倒打一耙,說是立法不妥所致,要由立法機關修法解決。

殊不知這正是問題的核心。就是因為法條的適用有問題,才會造成不符一般社會大眾的經驗法則。因為如何判決正是法官任事用法的結果,法官在心證已成,用錯法條,導致後面的判決都跟著錯,終於惹出這一大風波 

誠如檢察官說的:「試問一個六歲女童,怎懂得『同意與否』?」

檢察官真是大哉問 ,而且直指問題的核心。然而,法官卻認為女童沒有沒有強烈反抗,因此不支持檢察官以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而依「準強姦」罪判刑。

更教人跌破眼鏡的是,高雄地方法院的庭長竟然說:「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判決書裡,從頭到尾都沒說女童同意被性侵」。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

新聞界流傳一個諷剌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的故事說,有個女法官在審理一件性侵害案件時,聽到女當事人指稱被告強迫她「吹喇叭」,立即要求把證物「喇叭」呈堂證供。

這個故事難登大雅之堂,但卻生動描述了法官缺乏社會經驗,影響裁判品質的嚴重性。

法官的判決,往往出於自由心證,而心證的形成,和經驗有關。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官,都不是甫出校門的人可以考的,而是從經過社會歷練的律師等人士中遴選。

為了避免類似事件一再發生,以確保裁判品質。我們的司法官產生方式,也應該改弦易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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