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劵,屬於【無記名的有價証劵】
2008/11/1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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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政府發行的消費劵,有很多的疑慮,對於如何使用,也有很多怨言
政府公佈說,不可以拿來付水點費,電話費,補習費,車票,和郵票
至於,你想怎麼使用這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劵,你要記住,那是你的自由
不要被一些,因反對而反對的人誤導,覺得這裡面有太多的不合理的地方
你只要想,這些錢,是多餘,是政府發給大家的紅包,就好了
你就當做,他們在放屁!說話沒有根據,也沒有頭腦
生活在台灣,你難道不知道,從以前到現在【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嗎?
只要你買東西的時候,問一下老闆【 你要收消費劵嗎?有找零錢嗎?】
老闆如果說可以呀!你就直接付給他消費劵!如果他不要,就拉倒啦!沒什麼損失
政府並沒有說,要你拿消費劵去消費,然後拿發票回來報帳,不是嗎?
所以你就當做現金使用,不需要有太多疑慮
你不拿消費劵去花,政府也不會抓你去關
你拿去花,政府也不會頒個好國民的獎給你
以平常心,拿去消費吧!政府給的,怕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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