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費暫不調整,保管費計收上限由1.5個月(45天)調整4個月(120天)
2016/12/01 19:06
瀏覽1,106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提案修正「桃園市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規定,其中,攸關民眾切身條文為第5條調整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之收費基準,經桃園市議會三讀通過「跨行政區且拖吊距離逾五公里者,24小時內領車免收保管費」及「保管費收費最高以4個月(120日)為限」;另汽機車拖吊移置費仍維持現行小型汽車拖吊移置費每輛次600元、機車拖吊移置費每輛次100元。
交通局表示,本市目前僅於桃園區及中壢區設置車輛保管場,並提供民眾不分區域1小時內領車免收保管費,考量民眾跨行政區領車權益,就跨行政區領車且拖吊距離逾5公里以上者(計程車資約200元),24小時內領車免收保管費,超過24小時領車則依天數核算保管費。違規車輛移置車輛保管場,倘逾5日未領回,經機關查明車輛所有人,並通知限期20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方得由移置機關拍賣之,自移置保管至拍賣完成之期程至少需4個月(約120日),爰調整保管費計收上限為120天,感謝市議會支持通過。
交通局局長高邦基表示,目前桃園市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自90年7月公布實施起,汽(機)車拖吊移置費均未有調整,仍維持小型汽車移置費每輛次600元、機車移置費每輛次100元迄今,歷經油電雙漲、勞基法修正等經營環境改變,考量民眾觀感及拖吊業務永續經營,實有必要調整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費,此次提案雖未被市議會接受,交通局將持續與市議會溝通協調,尋求議員們的支持。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