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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廣告商勿僱用人員在道路舉牌或散發廣告宣傳單
2008/05/1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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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廣告商勿僱用人員在道路舉牌或散發廣告宣傳單

中壢市經常發現民眾於道路上、紅綠燈口,手持廣告招牌、標語或置放廣告物品等從事違規廣告宣傳行為,嚴重影響來往車輛行車秩序與安全,中壢分局為貫徹杜絕此違規廣告物宣傳行為之決心及顧及弱勢受雇者權益,期有效杜絕道路亂象。針對上述違規行為且足以妨礙交通者,列為重點加強執法項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第82條第1項第8款及83條第1 款之規定優先舉發雇主,最高可處新臺幣2,400 元罰鍰。

另明確律定上揭違規行為之執法依據、處罰對象等事宜: 

一、對於道路上持牌廣告等違規廣告行為,態樣不一而足,其是否「足以阻礙交通」之認定,本分局將依交通部94年7 月27日函釋:「『足以妨礙交通』,宜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視現地個案認定,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均應按現場具體事實認定是否已達阻礙交通之程度」。 

二、於道路(如車道、人行道及交通島等)從事違規廣告行為人員(舉牌、身掛廣告牌等),由本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舉發處罰其雇主。 
 
三、違規設置於道路之廣告立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舉發處罰其雇主。 
 
四、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由本分局各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第1款規定舉發處罰其雇主。 
 
五、為貫徹杜絕違規廣告物之決心,對於手持廣告牌等違規行為,舉發處罰雇主並通知改善(含告知即將施以停話)而仍不配合之違規廣告業主,由各所彙整相關查證紀錄資料(含舉發單)後,函請縣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停話處分事宜。 
 
為維護行車及行人通行安全,呼籲各類廣告委託廠商勿再僱用人員站在道路舉牌或置放廣告物品、民眾亦不得在車道上有販售物品等情事,以維本市交通秩序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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