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關係」成為資方免死金牌,金牌一出勞方即可不受勞基法保障,勞工局也束手無策。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指出,勞資雙方於工作契約簽訂,可區分為「僱傭關係」、「委任關係」,前者適用勞基法,後則否。只要資方單方面表示為「委任關係」,勞方即不受勞基法保障,勞工局也無計可施,只能靜待仲裁判決。
民眾向王鴻薇陳情表示,日前任職於環球○○有限公司(分時渡假公司),上下班皆有打卡,亦有約訂月薪,但公司並未依約定給予薪資,亦未投保勞、健保,在解職後也未給予資遣費,不過在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時,該公司僅以一句「雙方為委任關係」帶過,勞工局無計可施亦無法開罰,試問勞工權益何在?
王鴻薇指出,一般勞工根本不曉得自己與企業之間是否為委任關係,一旦只要資方宣稱為委任關係,勞工就完全不受勞基法保障。勞工局對於此類爭議案件,應該宣導讓勞工知道什麼類別的工作,比較會是委任關係的行業,使得勞工可以有所依據,不過勞工局卻完全沒有相關資料。
王鴻薇表示,近年來勞資雙方對於契約性質爭議案件逐年增加,97年共有326件契約爭議案件,到了99年增加至549件,足足223件,今年至8月底更已達到356件。資方利用「委任關係」來規避勞基法之規定,使得勞方毫無保障,勞工向勞工局申訴也完全沒有作用,「委任關係」成為資方護身符。
台北市近四年勞資雙方契約性質爭議案件數統計表 | |
年度 | 件數 |
97年 | 326 |
98年 | 476 |
99年 | 549 |
100年至8月 | 356 |
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工局
資料整理:台北市議員王鴻薇研究室
事實上,僱傭關係是依民法482條所規定,而委任關係則依民法528條規定之,兩者的差別在於僱傭關係為他方在從屬關係下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委任關係則無。目前僱傭及委任關係的判定上,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
王鴻薇指出,勞工如遇到勞資雙方契約性質之爭議,勞資雙方得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仲裁,勞工局亦提供免費義務律師諮詢服務。可見只要資方單方面表示為「委任關係」,勞工只能經由漫長的訴訟過程討回公道,勞工局完全沒有任何積極作為。
對此,王鴻薇要求,臺北市政府應向勞工宣導委任關係相關資訊,並研擬如何杜絕資方單方面聲稱為委任關係之情事,避免資方將委任關係當作「免死金牌」,使得勞方僅能依賴漫長的訴訟取回公道,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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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林尤超2011/10/31 18:33感謝關懷基層勞工(I)
To 王議員 & 研究室同仁
感謝您們的關懷與揭發,的確是這樣的,以下是我的親自遭遇:敝人長年從事國家建設,隸屬於某大公司之基層勞工。大家相處融洽。於某次交通建設結束後,公司沒有標到其後續的工程,於是將我們解雇。
數年前,我忽然接到公司的電話,要我們幾個老員工參與公司新承包的國家建設,但不再是以工人僱用,而是要我們自己去成立工程行,來跟公司打合約,以下包商的身份去施工,長官對我們說原因:「你們給公司僱用,摔下來公司要負責;你們用承包的,摔下來自己負責。」。由於是老長官,我們欣然接受(&我們自認本領高強,並不認為自己會摔下來!哈。後來大家果然順利完工,領到錢笑哈哈。)。
由敝人這個個案可知,企業界的確有人利用委任關係,逃避勞基法。非常感謝 王議員 & 研究室同仁 關懷基層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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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食抗議 勞工安檢重罰
營建工人是國內一切勞工中,最辛苦的,日曬雨淋且工作粗重,但在目前錯誤的勞安觀念&錯誤的極度重罰制度下,營建工人受到火上加油的痛苦,尤其以台北市處罰最兇:譬如說 單僅工地未戴安全帽或未扣帽帶可以重罰到十幾萬元 ,駭人聽聞,絕大多數營建工人,敢怒不敢言;比較下,更加危險的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僅罰500元 ,可知營建勞工安檢處罰金額,嚴重不符比例原則!以下是敝人95年投書報社:
安檢重罰對工人弊多於利 http://twpa.ioe.sinica.edu.tw/?p=315
我本人亦在今年夏天,於台北市南港車站施工期間,因突然下雨,停工脫掉安全帽,卻被政府勞檢單位照相,我所屬營造廠遭罰九萬,陳情後改罰八千。
敝人有可能於明101年,在勞委會或立法院前絕食抗議數天,抗議勞委會外行領導內行,惡劣重罰營建工人。屆時盼請市議會惠予聲援。
<註> 勞委會連續三任主委:陳菊、李應元、王如玄 三人都完全沒有工程背景,卻都強調重罰營建工人。台北市勞工局歷任局長、勞檢單位負責人也都類似,外行領導內行,且執行重罰特別兇狠!帶給北市營建工人極大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