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過程中,檢察官詰問高年億「你的消息來源是誰?」高回答「不便提供。」檢察官又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你沒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你不肯回答,我將聲請法院裁罰。」高回答「我當然不同意裁罰。」檢察官繼續追問,「你的消息來源到底是誰?」高年億回以,「新聞工作不能透露消息來源,這是我們的工作準則。」 審判長接著問,「你堅持不肯透露嗎?要不要考慮一下。」高年億仍然回答「新聞來源不便透露」,合議庭三位法官於是離席評議,三分鐘後回座告訴高「評議結果認為你不得拒絕證言」。但高仍然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合議庭再行離席評議,返回後裁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處罰高年億拒絕證言的最高額罰款三萬元,並將裁定書當面交給高年億。
裁定書中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保護消息來源也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站在發揮新聞媒體善盡監督政府功能的角度,記者固然可以拒絕證言,但如果記者拒絕證言涉及保護犯罪行為、影響金融秩序時,拒絕證言就非媒體天職。
對此,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亦發表聲明,呼籲司法機關在法律尚無明文保障記者享有拒絕證言權利前,能尊重記者的決定;如何權衡新聞自由與其他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衝突,應透過更廣泛的社會討論,形成共識。輔仁大學新聞系講師陳順孝也支持高年億的作法,他表示:「記者因職業特性付出代價,可謂求仁得仁,值得尊敬!」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教授持同樣看法,認為「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是天經地義的事!」而報社則應共同承擔記者所受的處罰。
4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開庭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二度被傳訊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仍堅持不透露勁永案報導的消息來源。合議庭以他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再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趙子榮都強調,證人每次作證都有據實陳述的義務。在禿鷹案中,有關報導造成放空勁永股票,消息來源是重要事項,高年億如果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將連續裁罰三萬元,直到全案辯論終結為止。
4月26日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第三度傳訊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為股市禿鷹案作證,高年億仍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又遭法院裁罰三萬元。三天連續三罰,累計裁罰金額已九萬元。
審判長周占春作成罰鍰三萬元的裁定後表示,前兩次的裁定書說得很清楚,高年億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法院因此連續裁罰;他雖不認為高年億是在和司法對抗,但他是執法者,不能違背法令,合議庭做的裁定,願意接受社會公評。
高年億則以七大理由具狀向高院提出抗告。抗告理由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最基本原則之一,他身為記者,如因透露消息來源而可能危害新聞自由的基本價值時,依法自得拒絕證言。
4月27日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第四度出庭作證,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的辯護律師詰問高後,表示尊重高年億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拒絕證言立場;公訴檢察官也放棄詰問,法官因而未再裁罰高年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