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離婚協議的重點為何?協議過程又該如何處理?-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對於離婚,好聚好散,常是一般走到盡頭的夫妻們希望能夠做到的事情。
這次,要來談論關於「離婚」這件事情,其實離婚並不難,難的是那些「共有」的東西該如何處置,
而台灣的法律,在離婚這件事,算是有著挺完善的法條,
能夠讓離婚之後,能夠避免掉許多不必要的紛爭。
婚姻中,最容易有交集的兩件事情,就是小孩與金錢,
這兩件事是很難僅僅透過「口說」來制約,
一定需要夫妻雙方溝通協調,並且符合法律的規範,才算有完整保障,而這也是在製作離婚協議時的重點。
以下四件事,是必須在離婚協議內有約定確定的,如此對於離婚的兩方,才算是公平地分開:
1.監護權:
擁有小孩的監護權,在協議上及法律上,你就等同於小孩代理人。
因為若沒有約定,在法律上,爸爸及媽媽原則上共同擁有小孩的監護權,
而這樣的規定,常會是夫妻雙方日後發生爭執的根源。
2.探視權:
在確定了小孩的監護權歸誰之後,那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有探視小孩的權利。
這裡可以設定的範圍非常廣泛,
以過年為例,孩子到底應該到哪裡去過年?這將會是一個非常難以決定的議題,
因為雙方一定都希望過新年時孩子在身邊,
所以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在離婚協議時,就需要一些比較細節的設計及約定。
3.扶養費用:
這裡的扶養費,主要是針對小孩的開銷,
通常算到成年,即20歲(已修改112年降至18歲),
雙方其實是可以自己談,約定好一個金額並定期匯款過去,
如果對於這個金額應該是沒有概念,
其實也可以透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地域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計算的依據。
4.財產分配:
談到錢傷感情,但,
若對於夫妻間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項目,如何分開,沒有共識,
日後很可能就會有爭執。
法律上,基本上會以「平均分配」作為標準,
不過因為每對夫妻的相處方式不同,你也很難界定在財產分配上的多寡,
所以這部分比起前三項都還要來得複雜許多。
當擬定好離婚協議之後,接著就是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離婚登記,
但在去之前,這份離婚協議必須要有「兩個人」的見證簽名,
也就是證人,確保你們夫妻雙方是真的要離婚,
接著就是夫妻雙方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手續。
上面聽起來不麻煩,是以在夫妻兩人是和平狀態下分開為例。
若夫妻兩人是處於爭吵不斷的狀態下,離婚協議就會有難以擬定的局面,
若是能交由律師來代理處理,兩人不見面,分別將自己的需求交由律師全權處理,其實也是兩全其美的處理方式。
畢竟若還有孩子,未來還是會有會面的狀況,若能好聚好散,這樣將會是最好的結局。
參考法條:民法第1030-1條、第1049條、第1050條、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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