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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身心障礙者 不得用歧視字眼【聯合報╱記者陳志平、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7/06/0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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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身心障礙者 不得用歧視字眼
立法院昨天上午進行院會,民進黨企圖變更議程,雙方進行表決,當立委魚貫進場時紛紛用手機對外界聯絡。最後變更議程並沒有成功,院會照預定議程進行精神衛生法、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等案。
記者張天雄/攝影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兩法都要求「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違反規定者,除罰鍰外,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媒體也不得未經病人同意報導其姓名及住所,違者將處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精神衛生法明訂不得遺棄、虐待或誘騙生活無法自理的精神病人結婚,違反者除罰鍰外還需接受八至五十小時的輔導教育。

條文也明訂,對病情已穩定者,不得以曾罹病為由拒其就學、應考或僱用。此外針對學生自殺案件頻傳,三讀條文新增規定,要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學校心理衛生教育,並建立心理輔導、危機處理及轉介機制。

三讀通過的精神衛生法採納先進國家結合機構治療及社區復健的概念,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建立精神病人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也均應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除辦理心理衛生宣導諮詢外,也負有防止自殺,及酒癮、藥癮與毒癮等成癮物質濫用的防制工作。

此外,過去兩名專科醫師即可決定病患應否強制住院治療,往往引發侵害病患人權質疑,昨天三讀通過的條文,雖未採納民間團體希望相關流程應類似法院審理機制的主張,但增訂強制住院或社區治療需經醫護人員組成的審查會許可。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正,提高國內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降低進用身障者門檻。內政部統計,新制上路後,約增加四千八百個就業機會。

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門檻,員工總人數由現行的「五十人以上者」,降至「卅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也由現行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二」,提高至「百分之三」。

另外,私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門檻,員工總人數則由「一百人以上者」,降至「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為增進身心障礙者行動便利性,修正後的條文明定,未來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做為行為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內政部指出,目前國內各公、私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總人數,雖然已經超過現行法定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但仍有約一千○一十九家機構、三千多個空缺未依法聘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仍有調整空間,新制上路後,預估可新增約四千八百個就業機會。

為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原法案名稱也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007/06/0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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