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不履行交割
2019/04/1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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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實例菁華: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不履行交割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程度?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不履行交割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程度?
第155條第1項第1款禁止「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此為「違約不交割」。
法院認為:
判決要說明如何認定被告不履行交割義務,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且是否影響市場秩序,要視具體個案實際報價數量、金額多寡分別認定,明確指出違約金額與市場秩序間,有關連性。
另外,一般民眾不履行交割義務,證券商為避免受到行政處分,都會履行交割義務。所以一般投資人未履行交割義務,應屬民事責任,方符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原則,不應一有違約行為,即以刑罰相繩,而應具體個案綜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