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而最著名的被害事件中犯罪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的互動研究,應該是「被害者引發理論(victim precipitation)」。在早期「費城殺人者」的研究中,犯罪學家渥夫剛(Wolfgang, 1958)就已經從他的謀殺案件研究的案例中,發現佔有四分之一的犯罪案例,犯罪的被害者與一般的看法:「他們是對犯罪加害事件的反擊者」大相逕庭。相反的,在這些案例中卻是首先實施攻擊行為的人。換句話說,是犯罪被害者,而不是犯罪加害者首先拿起武器,或先有了對犯罪加害者有恐赫的暴行。渥夫剛(Wolfgang, 1958)稱這種謀殺為「被害者引發」。
這觀點告訴我們,殺害行為是包含了犯罪被害者,和犯罪加害者在一種環境動力下的產物,而不是單方面有意圖去殺人的行為者所決定殺人的產物。從這一些重要的案子中,渥夫剛(Wolfgang, 1958)引出他理論中的最重要觀點,就是:謀殺案中,沒有絕對無辜的被害者,和絕對有罪的犯罪加害者。「被害引發」的邏輯性觀點,已經擴充到對其他類型犯罪的解釋,如傷害和搶劫,甚至於強姦。這些努力卻在學理上無論是犯罪學界或非犯罪學界都產生了很多極大的爭議(Amir, 1971; Curtis, 1974; Laub, 1990)。
犯罪學家擔心將「被害引發」的觀點使用在強姦被害者的研究上,會扭曲了「被害引發」的觀點的真正意涵。尤其容易導致分析者對分辨此一觀點的道德層面,和此一觀點的解釋層面間的嚴重混淆(Felson, 1991)。換句話說,說「被害引發」被害事件,似乎是指被害者應為他們的被害事件而被責難。這種責難歸因,對於我們了解是什麼因素造成強姦被害事件實無助益,更有進者,這種歸因,更導致了此種被害以及被害者行為,會被社會的道德判斷所排斥。
對「被害引發」觀念所導致的結果,經由審慎的觀察,我們可獲得一個觀念,就是一般大眾的觀念傾向於相信:「每個人應對他們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說,他們行事應該小心點(或表現出一種適當程度的擔心),才不會成為被害者。我們也從「被害引發」觀念的研究中,得知的確在一些暴力犯罪的案件中,並無法總是能清楚地知道誰是真正的犯罪加害者,而誰又是真正的犯罪被害者。舉例來說,對一個被虐待的,且在經過被丈夫多年的暴力虐待下,忍無可忍,而殺了虐待他的丈夫的婦女,大部份的人都會表現出對這位婦女某種程度的同情。因之,這種類型的殺害案件,通常不會導致犯罪被害者被責備的結果。
一般來說,我們不會用「被害引發」的觀念去解釋犯罪。但我們相信它能更有意義地去看犯罪事件的發生,即犯罪的發生是因為犯罪加害者和被害者的行為結合下的產物,而不是單純地只有犯罪加害者的動機或被害者的反應的產物。不同犯罪類型的被害者和犯罪加害者,在犯罪行為發生的過程與方式也大不相同,這些不同的特質,也會促成一件犯罪事件發生的差異,因此,對於犯罪被害研究而言,更為廣泛的犯罪加害者與被害者角色的分類學訂定是十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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