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83年歷史的太原第,被市府列為暫定古蹟,所有權人拆除後已不復見。(羅浚濱翻攝)
太原第3名溫姓所有權人與委請劉男,在去年初夕僱怪手將太原第拆除夷為平地。(羅浚濱翻攝)

被新竹市政府列為暫定古蹟的「太原第」,去年2月15日初夕,被3名溫姓房屋所有權人僱工拆除夷為平地,引發地方文化團體嘩然,市府依法究辦,新竹地院審理後判3名溫姓所有權人和請怪手拆屋的劉男,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毀損暫定古蹟罪,各求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喻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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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4人因欠缺建築修復認知,又考量太原第一旦登錄為古蹟,私有房產將受文資法等諸多限制,且古蹟容積移轉與現地開發獲益差距甚大,方鋌而走險加以毀損,屬一時失慮之舉,又都坦承犯行,後不時至現場探視及協助檢視清理構件文物,當無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4人在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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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竹市西大路730號溫家古厝太原第,完工於1935年,傳統閩式合院的紅瓦建築,有精緻泥塑鵝頭墜裝飾,在新竹地區相當少見,文化團體認極具歷史價值建議保存,市府依文資法第20條規定進入審議程序即暫定古蹟,去年2月1日寄掛號給3名溫姓所有權人,通知2月23日召開審議會議。

溫姓3人恐太原第列為古蹟後,房地開發利用將受到限制,連繫有意仲介太原第土地買賣的劉男,由劉男僱請不知情的怪手工人,在2月15日初夕把太原第全部拆除夷為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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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被告在審理時對毀損暫定古蹟的犯行均坦承不諱,事發後協助市府完成構建揀選、清理及測繪調查案成果報告書,法官認為雙方可就報告書的建議加以商議,如做短期地方文史教育解說場域,或綜合文化資產保存及私人利益觀點通盤檢視文化資產修復、活化及再利用的政策,比直接令被告人監服刑,更能提升其等認知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要性。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