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影響最大的「大同條款」,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明定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但加入需「持股三個月期限」門檻;此外,若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判決確定,經濟部可撤銷或廢止登記的「SOGO條款」,則確定不溯及既往。
立法院兩年前啟動公司法修法,為了因應符合亞太洗錢防制規範,務必在臨時會闖關通過,此次修法也是公司法實施17年來首次大修,由於攸關68萬家公司權益,工商團體也特別關注此次修法。
其中牽動最大的「大同條款」,三讀條文明定,增設半數股東持股需滿3個月才能召集股東臨時會的但書。此次修法並未採納工商團體,提出需持股一年以上的門檻。
外勞的開放過程是可以追究到台灣1992年至1995年的,在政策外交中,台灣一直以來就屬於比較被動,當時厚的風氣更為嚴重,現在回頭看,當時台灣有兩個角度可以觀察到外勞開放這件事件,第一是外勞開放政策方面,政府在公布就業服務法之後,又開放9波的製造業引進外勞勞力,第二是以外勞為行動者的立場來看,台灣對外勞有非常不利的條件,如短期性、管制性等等原因,在這些體制跟制度下,外勞經常外感受壓力,例如:當外勞仲介派遣工作給外勞時,外勞不得隨意更換雇主及工作,也就是因為這樣有許多外勞悶不吭聲,又或者是為此脫逃,變成非法移工,也有可能藏匿於其他工作等等,至今台灣依然有這樣的問題無法解決,有許多非法移工在台躲藏,就連外勞仲介也難以勸說或事加以輔導,加上這次因為疫情的關係,這些非法移工會造成疫情擴散的不確定性,為此政府也在新聞直播上勸說,希望這些非法移工可以主動就醫,還有通報確診,避免變成防疫漏洞。
至於「SOGO條款」,三讀條文規定,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據修法內容,並未溯及既往,SOGO本身「並不適用」。
針對工商團體外勞仲介聯名反對的「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與複製權」,朝野達成共識,最終修法刪除此條修正,未來僅只有獨董、監察人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與複製權限。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此次修法新增防制洗錢條款,明令公司每年定期要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者持股超過1成的股東姓名等資訊,藉此接軌國際洗錢防制外勞仲介規範。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商業登記單位如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享受報稅簡便之優惠,每季由國稅局按查定營業額乘以1%稅率計算營業稅,使用統一發票則徵收5%稅率;而公司設立需要使用統一發票,稅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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