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查詢立委雙重國籍,美國國務院回函稱李慶安「無喪失國籍之紀錄」,媒體引以為「未喪失國籍」。這兩者顯然有差異。美國國務院敘述的是「紀錄」,媒體卻據以為「事實」。
「事實」是發生的行為,「記錄」是文件的記載,兩者可能發生差異。事情已發生,但還沒記載之前,「記錄」不等同於「事實」。
以車禍死亡(事實)為例,在法官未開出死亡證明(記錄)之前,沒有死亡記載,但這個人的確是死了。
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李慶安宣誓就任台北市議員的時候,就可能構成喪失美國籍的「事實」。李慶安「無喪失國籍之紀錄」,未必是「未喪失國籍」。
同樣的情況,馬英九30年之久未長住美國,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他的永久居留簽證(綠卡)必定是失效。馬英九「無喪失綠卡之紀錄」,並不等於「未喪失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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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籍風波,李慶安(猜想是)請律師向美國國務院申請裁定喪失國籍,且回溯既往。
有人說,台灣的法律規定,就任公職前必須『辦理』放棄他國國籍手續,並於一年內提出證明。李慶安不必硬拗了!這沒錯,但事情總該釐清才能下結論。
就事論事,李慶安美國籍的「狀況」是一回事(下稱事件A);國內法律對這個「狀況」是否符合擔任公職的要求,又是另一回事(下稱事件B)。
就法論法,事件(A)還在美國國務院審查中。要等「狀況」的結果出來後,再由國內權責單位就事件(B)作裁定。
可能的情況是,如果美國國務院裁定李慶安在第一次宣誓就職台北市議員時,就喪失美國籍,則李慶安第一次市議員的資格可能不符合規定。但因為已無美國籍,之後擔任的公職可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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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慶安是否,何時,喪失美籍,是『美國的法律』,由美國國務院決定。
2. 美國國務院決定後,李慶安的國籍狀況是否適任民意代表,是『中華民國的法律』,由法院決定。
如果要講「法治」,事情就如上述1,2點那麼簡單。其他的都屬「罵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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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2009/01/06 01:57如果李慶安當初不譴責『陳師孟』...
我欣賞的立委不多,李慶安就是其中一個!
可惜,他犯大錯了。
既然他曾經質疑且譴責『陳師孟』的雙重國籍問題,
那就代表『李慶安清楚明白的瞭解,就任他國公職,並不一定會被美國自動除名』
所以他用馬英九的綠卡自動失效的邏輯來替自己背書,那就不應該了!
我不知道他會面對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如果他真的還想競選立委,我依然會支持他,
但是請他下次當選後,記得放棄美國護照!
除非修法!否則請依法行事!
我實在很討厭民進黨那些小人得志的嘴臉!

更不想讓民進黨的那群垃圾,有任何機會轉移『扁政府』貪腐的焦點!
所以敦請國民黨的人士,刮乾淨自己的鬍子!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如果李慶安心虛,就不敢批評陳師孟。這點反而讓我覺得她對美國國籍法的了解不夠,而不是故意犯法。
不管動機如何,法律總要面對:
(1) 美國法律:美國國務院裁定她是否,及何時,喪失美籍?
(2) 中華民國法律:依照美國裁定的結果,她的國籍狀況是否能擔任民意公職,有無違法?
我反對的是,民進黨竟然代替美國法律來決定(1),而國內竟然還有人附和。
歸人 於 2009/01/11 10:08回覆 - 1樓. markscat2008/12/28 12:20不覺得那有多重要
在台灣當立法委員,是不是一定要在台灣土生土長,一輩子都沒有出過國的人才有資格?
李慶安的國籍問題,根本就不是個問題。
就算李慶安有美國國籍好了, 請問一下,身為一個優秀的美國人,何必來幫台灣人做事?大可以到世界各地,被人當成一個優秀的人才,也不需要被人說得那麼難聽。
就算李慶安有美國國籍,她絕對會有更好的出路,台灣立法委員能賺多少錢?能有多風光?其他地方都可以賺的比立法委員還來的多。
並不是說這樣就得對李慶安感激涕零,我只覺得娜沒有多重要。
為民喉舌,一定要限定國籍嗎?目光一定要這麼狹隘嗎?還有,這個問題真的有那麼重要嗎?
重要的不應該是經濟嗎?不是應該好好探討該怎麼改善台灣的經濟?而不是拿人家的身份背景來做文章?或者把兩隻黑白分明的熊貓染成五顏六色。
李慶安的國籍,是從馬英九的國籍延伸而來,這個議題我已經覺得非常厭煩。
十成十的口水議題,需要拿放大鏡來看嗎?需要那麼重視嗎?
就李慶安個人來說,她是個敬業的立委,什麼國籍沒關係。可是就制度來說,還是要有些安全考慮。美國的許多聯邦工作,僅限公民,而且還要通過身家調查。
台灣的問題是,法律沒被正面的使用,反而被政客利用,當鬥爭工具。民進黨的律師世代,是罪魁禍首。
歸人 於 2008/12/28 14:49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