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過大,未能有效節制,善良的老百姓只能看運氣。
我有一次開車,看到一輛警車在我後面,我就乖乖的停下來。警察過來,給我開了一張遇到紅燈未先停車就右轉的罰單。
我一頭霧水。我明明就有停車再右轉,為什麼還是吃罰單呢?
把這事講給一個台灣朋友聽,朋友問警車有沒有閃燈?有沒有指示我要停下來?我說沒看到,我是直覺的以為他在跟著我。
他笑我說:那你幹嘛停下來?你既然停下來了,他只好過來。既然過來了,自然要找個理由給你開一張罰單。你以為警察沒事上街好玩嗎?
在美國,一般的了解,路況好時,可以開超過"最高速限"時速在十哩內,一般警察不會管。但別以為一定如此。我至少有三次,因為高於時速五哩,就被開了罰單:
1。三、四年前,亞利桑那州鳯凰城附近的高速公路上,裝了一堆的測速照相器,聽說花幾千萬美元。但實施了一陣子後,又全部拆掉了。可能是得罪了什麼大人物。
在沒拆之前,有一次我收到一張照相的超速罰單,我在速限六十五哩的高速路某路段,開車時速七十哩。
2。二年前,我在一條速限四十五哩的一般路段,因為沒什麼車,轉彎沒多久,就開到五十哩,但隨即減速,因為很快就要進入三十五哩的路段。在我開到五十哩時,剛好被警察從前方測到,而我不知道,繼續往前開,超過了警察但是沒在注意。沒多久進入了三十五哩的路段,,警察在我後面叫我停車。他給我開了一張罰單,說我在三十五哩的路段開到時速五十哩。
我不服上法庭,法官相信我是在四十五哩的路段開到五十哩,但法官仍然支持警察的決定,說我超速該罰。
3。一年前,開車到加州去玩。才剛出大鳯凰城,馬上要進入大段大段沒有什麼車子的路段,就被警察攔了下來,因為我在速限七十五哩的地方,開到八十哩。又吃一張超速罰單。
美國警察執法,標準在那裡呢?在很多路段,人們開到九十哩的,比比皆是。
很多朋友們的經驗是:跟美國警察,沒有道理可講,那是人治,不是法治(當法律可以任意解釋時,那就不是法治了)。自己要隨機應變。速限標誌,是參考用的。快慢跟著大家開,大家都開快的路段,你也可以開快;大家都開慢,你也就跟著開慢。沒警察的時候,隨便你怎麼開,不要出車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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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樓. 路人Juno2013/03/22 11:10交通照相開的罰單一部分由設備提供公司賺走(所以它要向全美城市推銷),另一部分則交給市政府
版主:
這裡出現一個很有趣的地方。公投結果,老百姓要關掉交通照相。但是議會卻制訂了交通照相的規定,而且在公投之後,顯然也沒有人提出來要廢掉。
這表示什麼?
1。休士頓的議會明顯不代表民意。
你又來倒果為因了。 市議會制訂了交通照相的規定幾年以後選民才用公投來關掉交通照相,但卻被法官發現這個公投結果和市憲牴觸無效,可不是像你說的,民眾先公投關掉照相,然後議會再不代表民意通過交通照相的規定。
2。交通照相的設置是大生意,以休士頓這種大城市,恐怕沒有幾百萬美元下不來。執政團會制訂這個規定,通過這個案子,會不會有圖利他人,自己從中撈好處的可能?
交通照相開的罰單一部分由設備提供公司賺走(所以它要向全美城市推銷),另一部分則交給市政府。 市議員最多是在計畫時收到好處(如果沒有被FBI監聽逮到),你認為他們怎樣撈好處?
- 16樓. 路人Juno2013/03/22 11:02信不信邪是你的事
不信邪:
你老是歡喜抬槓,事事抬槓已近病態,本不想加入抬槓,修士頓取消錄影罰款,最後還是執行了,懶得和你扯下去,不信的話,你自己去打聽來龍去脈好了,咱們對話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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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的是休士頓市長要不要用錄影罰款不由市長決定而由法律和其他規定決定,那麼她當選連任與否和錄影罰款有關嗎?
你信不信邪是你的事。
- 15樓. 路人Juno2013/03/22 10:59美國的法律本來就是直接間接由老百姓訂的
版主:
老百姓想改掉市規,沒那麼容易,那得要有些夠力的人去推動,還要有一堆有錢有閒的人去出力才行。而像休士頓,只要法規生效超過半年,老百姓就再也沒有能力去改變它了。(離譜之至!)
休士頓,連市民公投的結果,都可以不算。看來唯一改掉的方法,是由市委們自己提案去改。要市委自己提案去改?估計得有些利害關係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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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是選民選的吧? 就要市委候選人告訴選民自己對市憲(抱歉,我把charter翻成市憲,因為市政府及市政委員會訂的任何規定和它牴觸者無效)修訂的看法,不符合選民要求的就不會被選上,甚至可以被罷免。 有問題嗎?
美國的法律本來就是直接間接由老百姓訂的。
- 14樓.2013/03/18 09:13刺激?
來這兒的網友都博學多能,辯才無礙,就是火氣大了些。
版主也是。跟以前不一樣了。 是不是受了什麼刺激? - 13樓. 不信邪2013/03/17 08:15回 路人JUNO
你老是歡喜抬槓,事事抬槓已近病態,本不想加入抬槓,修士頓取消錄影罰款,最後還是執行了,懶得和你扯下去,不信的話,你自己去打聽來龍去脈好了,咱們對話到此為止!
- 12樓.2013/03/17 01:05老土一个
還好意思放屁, 快給我滚回来, 免得再丢人现眼! - 11樓. weijenc2013/03/16 21:40話雖如此, 但是...
版主啊,
有句話是這樣說的, 在美國寧可被 FBI 找上門, 也不要見到交警. FBI 上門還要帶搜索票, 還要跟你宣讀基本人權. 交警笑笑跟你問好後單子就下來了...:)
本人在美國開車都很小心 (被交警抓怕了). 定速不超過 5 MPH, 違規前都再三確定附近有無警察. 上一次被抓是搶紅燈, 好生好氣的跟警察說 (不可先認錯, 但是要和氣), 開了張警告單給我就算了. 再上一次就更久之前了, 說我在 30 MPH zone 開 40 MPH. 那時火大起來到法院跟他辨論, 還贏了官司 (罪證不足).... 版主要真的火大也可以想想, 上法庭去鳥鳥這些交警....:)
真的可能要看地方。在我住的這個地方,聽過很多人說了,上了法院都是警察贏,法官總是站在警察那一邊。
幾週前,一個律師對我說,在這裡,警察只是想把事情解決掉,沒有興趣管誰是誰對,你如果不服,上法庭由法官再判定。
問題是,在我住的這個地方,我目前所聽到的,都是說法官一定做有利警察的判決。
有一次我聽了覺得很難接受,這個台灣人還對我說:那你如果吃飽沒事幹,就去上法庭試試看吧!
我發現,在台灣的"刁民,"來到了美國,就變成了"順民"了。
時季常 於 2013/03/17 10:49回覆 - 10樓. 筱 蒨-Lucifer2013/03/16 10:37看起來台灣真的比美國還民主
美國人違規抗議遊行,警察還可以打人驅逐,台灣違規抗議遊行,還可以用石塊、寶特瓶打警察流血,沒人敢驅逐。
沒有大違規,美國警察可以開單栽贓;台灣人就算喝酒違規,還可以拒絕酒測、找民代來關說,民代不爽還可以罵警察。台灣的民主實在比美國還要強上百倍,不但沒有人治,連法治都可以談,喔,不是沒有人治,應該說台灣的人治也高於法治,是違法亂紀的人最大,愈是重犯該殺的還有廢死聯盟幫忙撐腰、愈是貪污惡行最大的,還有整個政黨撐腰。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我們的文化裡,有人情義理這四個字。雖然,那裡都有壞人,但是人心裡(包括做壞事的人),還是有一把公義的尺在那裡。
最近看到台灣的一些新聞,覺得對殺人犯的判決真的是太輕了。
時季常 於 2013/03/17 11:09回覆 - 9樓. 路人Juno2013/03/16 08:37誰訂出這個市憲,誰能把這一條廢掉? 答案是休士頓市民自己
版主:
按你提供的新聞,關閉攝影機,是市民公投的結果。把攝影機打開是因為法官的命令,法官依規定否決了該市的公投結果,認為該公投無論結果如何都無效。因為所有否決現行法律的公投必須在該法律生效後的半年之內舉行才有效。
換句話說,法律施行後,如果老百姓在半年內沒有舉辦公投來反對它,以後老百姓就再也不能反對了。
荒謬的規定!但是,人們總可以找出道理來合理化它。
美國政府的荒謬事一籮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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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District Judge Lynn Hughes said the red-light camera vote was too late, because Houston has a city charter provision that mandates any challenge of a city ordinance by referendum must occur within 30 days of passage of the ordinance. City Council adopted an ordinance initiating the use of red-light cameras in 2004. Opponents did not mount their ballot challenge until 2010.
這簡單,美國聯邦法官Lynn Hughe指出休士頓的市憲(city charter provision)指出要用公投(referendum)推翻市政廳規定(city ordinance)必須在規定通過三十天之內進行否則無效。
是誰訂出這個市憲,誰能把這一條廢掉? 答案是休士頓市民自己。
美國的市規(ordinace)按政府結構,一般是由市政委員會(city council)所制訂的。隨便什麼不到十萬人的小鎮小市,翻開市規,也是厚厚幾百甚至上千頁。
大一點的市(三十萬?)有聽過市章程法(Charter),沒聽過什麼市憲(constitution)這種東西。
老百姓想改掉市規,沒那麼容易,那得要有些夠力的人去推動,還要有一堆有錢有閒的人去出力才行。而像休士頓,只要法規生效超過半年,老百姓就再也沒有能力去改變它了。(離譜之至!)
休士頓,連市民公投的結果,都可以不算。看來唯一改掉的方法,是由市委們自己提案去改。要市委自己提案去改?估計得有些利害關係才行。
你怎麼會認為美國的法律是由老百姓訂的?太離譜了吧!
- 8樓. 路人Juno2013/03/16 08:31即使人民不能用公投來反對這個法律,人民仍然可以透過議會廢掉這個法律
版主:
按你提供的新聞,關閉攝影機,是市民公投的結果。把攝影機打開是因為法官的命令,法官依規定否決了該市的公投結果,認為該公投無論結果如何都無效。因為所有否決現行法律的公投必須在該法律生效後的半年之內舉行才有效。
換句話說,法律施行後,如果老百姓在半年內沒有舉辦公投來反對它,以後老百姓就再也不能反對了。
荒謬的規定!但是,人們總可以找出道理來合理化它。
美國政府的荒謬事一籮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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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有仔細閱讀相關資料。 即使人民不能用公投來反對這個法律,人民仍然可以透過議會廢掉這個法律。 哪個議員不支持廢掉這個法律就別想當選,這有沒有問題?
言之有理,但是顯然,休士頓的市民們寧可進行無效力的公投,也不寄望於議會(City council 市執政團,通常由五到七人或九人組成)會自行廢掉。
這裡出現一個很有趣的地方。公投結果,老百姓要關掉交通照相。但是議會卻制訂了交通照相的規定,而且在公投之後,顯然也沒有人提出來要廢掉。
這表示什麼?
1。休士頓的議會明顯不代表民意。
2。交通照相的設置是大生意,以休士頓這種大城市,恐怕沒有幾百萬美元下不來。執政團會制訂這個規定,通過這個案子,會不會有圖利他人,自己從中撈好處的可能?
時季常 於 2013/03/18 15:3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