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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之又奇的法官周占春
2010/11/0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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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阿扁無罪 駑馬萬歲

奇之又奇的法官:周占春
2010/11/06 05:30

好一陣子以前,有一個生活很不注意的女子睡著了,她的前男友因為懷恨她和他分手,為了報復,也不知道到底這個女子是不是有什麼奇特的睡不醒問題,還是這個男的有什麼神奇大法,總之這個男的竟然能夠偷偷的把她的褲子脫掉,並剔光她的陰毛,而這個女的,竟然渾然不知,一直到醒後才知道這件事。

但這還不足為奇,這個女子把這個男子告上法院,也不知道是告什麼罪名,總之法官判該男子無罪。

這種法官,自然是"天兵",腦袋有問題。趁人睡覺,偷剔人陰毛,隨便也可以安個罪名,猥褺、侵犯隠私、未經同意,冒犯他人身體,切斷他人身體部份,還有脫人褲子也是可以有罪的。

法官竟然找不到一項罪名,這怎能不稱奇。

現在又出了個周占春法官,總統拿了大商人幾億元的賄款,竟然給錢的和拿錢的都沒有罪,這是奇之又奇。

比較起來,偷剔陰毛無罪,顯得有點大驚小怪了。

前任總統收賄款無罪,不知道現任總統想法如何?

送總統賄款無罪,不知那些想要送錢給總統"矯"事情的商人們,現在想法如何?

選舉時,發個一、二百元的賄款就有罪了,但是給總統幾億也都沒事。

周占春確實是奇男子!

陳水扁是以收受賄款的貪污罪起訴,貪污罪是刑法還是行政法吧?周占春不找刑法,也不找相關的行政法,判決書裡大談憲法和總統職權,這個法官,腦袋確實和常人不同。

不過說來也奇怪,總統收受賄賂,不一定要由司法系統才能管得到吧!監察院在做什麼呢?

王建煊在選院長的時候,在那裡慷慨激昂的那翻話,猶在耳旁。怎麼現在都成了啞巴了?

馬英九不講話,可以理解,不是為了避嫌,而是因為如果他出來講了話,以後豈不自己斷了財路?

陳水扁收賄賂無罪,這對馬英九有利。

但是王建煊以及監察院諸公們,你們的高風亮節那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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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9) :
9樓. 尊氏
2010/11/16 07:54
看你的評論還不錯,竟然卡在這裡
總統如果因為對政策有影響力,收錢被判徒刑,那麼國民黨,黨指揮政,黨指揮槍,立法院國民黨籍絕對多數,黨籍立委服從黨鞭,黨鞭聽黨中央,黨中央聽中常會決議,中常委由黨主席遴選出來。換言之,國民黨主席有絕對的權力指揮現在的立法權。現在總統是馬英九,他也是國民黨主席,司法院長需國會同意。所以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在馬總統手裡。考試、監察院委員也是總統選的。總統還握有軍權。而台灣軍隊講究黃埔出身,根正苗紅,黃埔校友也都服從國民黨。
因此,基本上,台灣所有政府、軍方發生的事情,馬英九都應該負責了?如果這論點成立,馬早該判死刑了。

你講的這個叫做似是而非,引用失義。黨主席對黨籍立委的影響力極大,這是事實。總統對同黨議員,黨政軍都有強大的影響力,這都是事實。

但是你扯得太遠了!今天在講的,只是總統收賄款一事。

正如你所講身為總統,權力包山包海,商人送來幾億元,來關說某事,希望總統動用他的影響力,來加以改變成為對那商人有利的情形。總統把錢收下了,這就是受賄!

總統受賄,就是有罪。憲法有那一條規定,總統可以受賄沒罪的嗎?

政府或軍方發生了重大舞弊,總統當然有一定的責任,但那是政治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政府或軍方所發生的舞弊,是受總統的指示或命令而為,那麼總統自然有刑事責任。

"似是而非,引用失義"是常見的,這也是一些有心人故意玩的文字遊戲,以誤導群眾。請自己小心。

時季常2010/11/18 01:23回覆
8樓. 麥芽糖
2010/11/06 12:16
十足鄉愿, 顛倒是非!



7樓. jun5238
2010/11/06 08:59
.
版主問道:馬英九利害相關,不便多說;但是監察院呢?

我剛剛找到了答案

『立法院審查監察院預算,發現從職員到工友都編有「協查研究費」,監察院反指立法院的員工也領「會期津貼」,引發兩院互槓。朝野立委昨天抨擊,研究費性質不同,監院不應混為一談。』

監察院正忙著和立法院吵架,狗咬狗一嘴毛;

法家韓非說:『人若為了自己的利益,不論大小事情都會作的迅速無比。』,至於別人家的小孩...管他們去死(^^)

版主這時提起『監察院』,真是種黑色幽默,呵
6樓.
2010/11/06 08:43
不奇怪
你覺得周占春奇怪﹐是因為你不知道原因。

當你知道原因以後﹐所有事情就都不奇怪了。

周占春為什麼如此奇怪﹖

孟子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

周占春顯然不是大丈夫。

依據孟子的邏輯﹐周占春肯定犯了底下至少一項﹕

貧賤移了﹐富貴淫了﹐威武屈了。

簡言之﹐受賄了﹐有不可告人的小辮子被陳水扁握著﹐被恐嚇了。

也許都有。

我想陳水扁的保險箱裡﹐除了數不清的錢外﹐一定有很多人的小辮子。

靈啊﹗
5樓. 朱穎立(人類動物園....長頸村)
2010/11/06 08:18
台灣的法官都很白癡又白目

應該還是溫熱的吧 ? 大家的記憶應該還沒忘掉吧?

今年9月20日,台灣的法官不顧3歲女童【不要】的哭喊,卻以【未違意願】,判對她性侵的色狼無罪。

此判例一開,台灣的色狼有福了,台灣的女性有禍和正義了。

阿扁總統在任內金改,收受巨額賄款,卻以無對價關係,判無罪。此一判例一開,台灣的官員有福了,台灣的人民和正義有禍了。

台灣的法官有福了,台灣的司法和正義有禍了。

此話怎講?

據我一位退休的法院書記官朋友說:法官和律師常是校友關係,打官司時,常可送紅包左右判決。

如A法官審判,律師找A的同學B法官送賄款說項,官司打贏,依阿扁收賄無罪判例,AB法官和律師都可因無對價關係而無罪。

聰明無恥的法官可依此賺取許多外快,周占春法官也應該會被他們尊為【財神】般的膜拜吧!

4樓. gaosai
2010/11/06 08:13
唉!國賊如牛毛,你我怎能不憂啊!

檢察官依據國家賦以的職權,把違犯國家刑法各條款的行為人,提起公訴;法官雖然屬於「不告不理」,但是可以據此「告發」呀!

唉!國賊如牛毛,你我怎能不憂啊!


3樓. angel8888
2010/11/06 08:06
真行

花了那麼長的時間

動用了多少司法人員及社會資源

竟然搬出個「憲法」就沒事了

還裝模作樣搞了那久

早說嘛

花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還不夠嗎

周占春大法官

2樓. 【無★言】雲遊到世界的另一端
2010/11/06 07:30
包青天
怎不令人懷念包青天?
1樓. 凝鬱
2010/11/06 06:52
同意版主對周的批判...
只是你的行文裡面,尤其是在第一個案子,隱約在說好像法官居然找不到罪名來定那個男友明顯'有罪'的行為.

其實法官在找罪名這件事情上,是相當被動的.找罪名是原告及檢察官的事情.法官的任務,只能就控方(原告或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做出有罪或無罪的推斷,以及在有罪時負責量刑.(在陪審團的制度下,法官連判定有沒有罪的權力都沒有,那個權力是屬於陪審團的.)

所以這兩個案子,應該是分開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