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鄉去國,實在說,很不願意說台灣的壞話,但是這件事,我已經忍了很久,不吐不快!
這件事,以前沒有放心思在上面,但是類似的新聞,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才讓我警覺到,原來,這是台灣的文化,是已經根深蒂固在台灣的東西。實在是荒謬而可笑的東西。
那就是,台灣的政府竟然有權力因為提出離婚的人做錯了事,所以就不准他離婚!
看看這個新聞:一個女子多次外遇,而丈夫動則打駡該女,女方因而提出離婚,法官竟判說,該女子被打駡是因為多次外遇,所以不准離婚。
以前讀過這樣的新聞:一男子長年不回家,也不和老婆同房,後來在外有了新歡,於是決定離婚。法官也判不准,理由是該男子未屢行家庭責任,又未盡同居之義務,因此無權離婚。
但還有一個這樣的新聞:一女子以丈夫長年不回家,也經常拒絕和她同房為由,提出離婚。法官認為理由充分,於是判准!
從這些案例來看,台灣的法官判決可不可以離婚,完全是看提出離婚的人是誰,同樣的理由,如果是被認為是"受害者"一方提出,就可以判准;如果是"加害者"一方提出,就不准。也就是說,受害者因為不願意離婚,所以不論加害者的加害如何,都不能離婚。
通姦,虐待,不履行同居義務,犯不名譽之罪等,不負家庭責任等等,依法都可以是離婚的理由。然而,離婚如果要成功,則必須是那個沒有通姦者,被虐待者,被對方離棄者,沒有犯罪者,或是沒有不負家庭責任者,所提出來的才有效。
如果是另一方,則法官會判不准。
所以,不論通姦者是不是繼續通姦,是不是繼續虐待對方,不回家,或再犯罪,或不負家庭責任,只要另一方不提出離婚,那就永遠離不了婚。
離不了婚到底是加害者吃虧,還是受害者吃虧?
顯然法官的看法是,如果加害者提出離婚要求,那就不能讓他離婚成功,否則受害者就會吃虧。也就是說,寧可讓受害者繼續受這個婚姻的折磨,也不能讓他吃虧。因為這個受害者寧可繼續受害,也不願意離婚。
但如果是受害者提出離婚要求,那就是名正言順,一定要准,這樣才能讓受害者免於繼續受害。
看起來,好像有些地方也能講得過去。
但是下面的這個新聞,我實在是看不懂不准離婚的邏輯何在。
男的長期不在家,回家就動則打駡、侮辱女方,女方不堪其虐,因此提出離婚。按台灣法官的邏輯,女方是受害者,離婚當准,而法官最初也是准了。
但當男方提出女方有數次外遇,而那是他對女方辱駡的原因時,法官改將男方當成受害者,於是不准女方離婚。
問題是,男方既已無法容忍或原諒女方的外遇,而動則打駡女方,女方不堪虐待而提出離婚,這是合情合理的。台灣的法官卻不讓她離婚,使得男方擁有合法配偶的身分,能夠繼續打駡女方,這不是很奇怪嗎?
另外,打駡別人,這應該也適用於刑法或民法的傷害或侮辱罪吧?而且看情形,有些並非是告訴乃論的罪,小老百姓搞不懂這些,但怎麼檢察官也不懂,也不控訴了呢?
諸如此類不准別人離婚的新聞,時常出現,讀者不妨注意一下,看看有多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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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劈3男想離婚 法院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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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9日電】 | 2010.10.29 05:3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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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女子不堪常被丈夫辱罵,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獲判准離,但二審法官發現張女婚後3度出軌,對婚姻破裂責任重大,無權訴請離婚,改判不准離。最高法院今天仍判張女敗訴。 法院判決指出,張女與先生在民國88年結婚後,因先生在中國經商,常往返中國、台灣,雙方前年9月分居,張女並於去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主張先生返台期間常莫名半夜叫醒她並斥責、辱罵,且不准她看韓劇,常譏笑她智商、學歷不高,只會在家看電視,導致她需到精神科看診。 此外,張女指出,前年9月向先生協議離婚不成,先生竟想拿椅子砸她,她因害怕帶女兒回娘家住,先生竟多次打電話、傳簡訊騷擾她,並揚言到公司吵鬧,甚至告訴他人「我的老婆像交際花」,導致她情緒不穩,要求離婚。 法院一審時,採信張女說詞,判准離婚,張女先生不服,上訴二審後,主張妻子曾劈腿,先在91年間在台東地院服務期間,與1名替代役男交往,97到98年間另與1名陳姓男子同居。此外,張女並在去年11月與另名林姓男子同床時,遭抓姦在床,丈夫因而主張妻子無權提出離婚。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傳喚張女母親出庭,張女母親也證實女兒曾多次出軌,且屢勸不聽,是造成雙方感情破裂主因。合議庭調查雖發現張女丈夫確實常傳簡訊辱罵張女出軌,但雙方婚姻破裂主因應歸責於張女,因而認為她無權訴請離婚,改判張女敗訴。 張女不服,提起上訴後,遭最高法院判決敗訴。全案定讞。 【2010/10/29 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