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星期天,在高速公路上開了三十幾英里的路,一路看到"minor crash - move the vehicles away from central traffic line" (按記憶所寫,文字可能會有出入)的告示牌。
意思是:"如果是較小的撞車 - 要將車子從主要車道移開。"
記憶裡,在台灣如果路上有了撞車,要保持現場的完整,警察來了畫了線或是拍完照,至少做了初步的鑑定,才能把車移開。這是專業的作法,保護出車的雙方,避免日後的紛爭。但是卻往往會影響交通,尤其是台灣地小人稠,車流不斷,這種作法,經常造成嚴重的塞車。
人人都說美國是重視個人主義的國家,但從美國警察處理車禍的情況來看,美國顯然相當集體主義,對個人的權益不夠重視。
在美國待過幾個地方,每次看到出了車禍,除非是大車禍,否則第一優先是將車子移開,讓出位置來讓別的車輛通行,警察來了,沒有看過什麼保持現場,或是採證、劃線、或拍照的事。如果那位大哥大姐在別的地方有看過,還請麻煩指教一下。
高速公路上的告示,也是一樣的意思,警察單位告訴開車者,如果你出事了,麻煩你想辦法把車子弄開,讓出路來,別人還要開車呢!
這個告示,看不出對出事者有半點同情,也看不出任何尊重個人的意思,完全以集體主義的角度而出發。
一個社會是否尊重個人權益,尊重到什麼地步,在那些方面尊重,是由歷史發展慢慢形成文化和制度而來的。
是不是說一個告示,就代表了美國社會不尊重個人呢?當然不是!
美國社會和文化,還是相當尊重個人的隱私和權益的,但是說美國是個人主義國家,我想是誇大其詞了。從美國的歷史發展,以及現存的一些文化和制度來看,美國集體主義的思想和做法,還是到處可見。只是一些重視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台灣人,抱持著一種祟洋的心理,選擇不去看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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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樓.2012/05/19 08:36not 100% agree,,,
我的想法比較不一樣, 台灣之所以不移動車是常常是因為很怕被對方耍賴或是跑掉, 還有國人還沒有養成像美國人車禍就交給保險公司全權處理的習慣, 常常會先下車理論一番, 把"理"先奪下, 當然移車就變成是次要的事了. 跟個人主義或是社群主義沒有太大的關西, 主要是社會的風氣加上自我保護的想法造成的行為結果.
而美國, 當然是個人主義, 他們願意把車子移開, 第一是美國人民習慣由保險公司處理車禍, 且法律比較健全(我沒說沒有漏洞喔~), 再來就是因為是個人主義的國家, 他們常常做一些事情是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的"個人主義", 你不把車移開, 你就侵犯了眾人的"個人主義", "你不回家, 我可要回家!!" 想想看, 每個美國人在車禍的時候, 都乖乖的把車移開, 不要擋別人的路, 是不是維護了多數人的"個人主義"? 如果美國向台灣一樣, 都將路擋了, 人人都塞在路上, 美國就不是個人主義的國家了. 所以美國人(大多數)會這麼做的原因, 當然有可能是發揮公德心或是擔心影響別人, 但是主要是大家有共識, 如果大家都這樣做, 下一次有車禍時, "我"就不會被耽誤太久.
- 11樓. 麥芽糖2009/12/07 11:37補充思考
美國高速公路車速快如果任意留置車禍現場, 可能引發二次車禍.老丐本市, 就發生警察處理車禍, 車子已經停在交流道橋樑邊上, 被行車追撞, 導致警察墜落殉職的不幸事件.所以, 有所謂的行車權 right of way 一說, 以保持流量暢通, 也制止國內車輛爭道擠成一團死節的亂象.



所以了,還是集體主義戰勝了個人主義。不是嗎?
大眾的交通流暢比較重要,個人車禍,責任誰屬,先放一邊。
至於你講的車速問題。上星期一個晚上,我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我的車在內線道,車速在六十英哩以上(將近一百公里),一個警察開著一輛摩托車,硬生生的開在我的前面,並急劇減速,我嚇了一大跳,趕快減速剎車。
這位警察老兄停車後轉身對著我大吼STOP!好像我犯了什麼大罪一樣。瞪了我幾眼以後,他轉過身,原來是要去撿地上的一個塑膠框,他把那框丟到路邊去,然後就開走了。
幹,警察就可以任意在高速公路上內線路上急劇減速停車。
時季常 於 2009/12/07 23:43回覆 - 10樓. vancouverite2009/12/07 08:58也許是吧
我想出了車禍在車子能開走的情況下先移開是一個基本的道理,好像跟是不是個人主義沒有什麼關係。
車子移開的目的是為了大眾的便利,但是卻破壞了現場。這是以集體的利益,傷害了個人的利益的事。 時季常 於 2009/12/07 23:34回覆 - 9樓. 邱彼得2009/12/03 08:17雄辯是銀
可以了解。
其實人的狀況不同,各有難處,知足常樂,唯有心境寬。
- 8樓. 邱彼得2009/12/02 18:03其實是說小事情 不要計較
隨便擦撞,就要留下證據,然後爭個你錯我對,然後把周圍無辜的人都給耽誤了,你說這樣值得嗎?? 就算卡在路中央也在所不惜???
人與人之間,不是這樣每件事都要錙銖必較的。
說得很好,只可惜這個世界上不是只有你一個人,也不是只有你一種人,你不計較,別人會計較,而且事情不弄清楚,到時候問題一大堆,反而更糟糕。
人們做合夥生意,很多人是很好的朋友,最後弄得反目,為什麼?事情沒講清楚。
很多年前,我有一個好朋友,她在某大學當菜鳥教授,急著要在期刊上發表文章,以鞏固地位。她找了一本書,要和我合寫閱後評述(review),我閱後就寫了稿子寄給她,我相信她會做出最好的處理,在一般慣例裡,朋友合寫文章,如果她增刪了很多,那麼她是第一作者,如果以我的原本為主,那麼我會是第一作者。
她找了人修改了幾個句子和文法,文章內容和結構根本沒變,她拿去發表後,第一作者卻是她的名字,把那個改文法的人放在第三作者。
上月月初,我開車在路上被人撞了。警察一來,看我們行走無礙,二話不說,第一件事叫我們把車移開。我的車現在的市價還有二萬多美元,如果撞我的人不認帳,請問這二萬多美元我找誰去拿?
將心比心,如果事情發生在妳身上,妳會如何?
時季常 於 2009/12/02 23:13回覆 - 7樓. B.B.Q2009/12/02 00:06南加警察小題大作
常在附近散步, 發生大小車禍, 三車陸續會到, 消防車, 警車,
救護車, 必到, 大家習慣了, 難怪沒錢, 太浪費了
封路, 太平常了, 沒人敢挑戰警察,
- 6樓. 邱彼得2009/12/01 15:37其實他說版主不講人性
小小的擦碰撞,等警察就可能有三十分鐘,整個車道被你堵住,數百人因為你延遲上班長達一小時,你覺得合理,怪別人小心眼,可能有更多人覺得版主自私沒有人性呢,因為你在乎五百元的鈑金,耽誤了人家五百萬元的合約簽訂呢。你這個思想就是集體主義,而集體主義或個人主義,看起來不同,其實擁護者都是源自於自私。
集體主義者,以為自己代表大眾,不會成為當事人,要求犧牲當事人,以成全自己的利益;個人主義者認為誰都可能成為當事人,保括自己在內,要求自己的利益必須受到保護。
你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我從個人角度出發。說不上誰對誰錯,但是重要的是要取得平衡。
甲的五百萬元合約簽訂很重要,難道乙的五百元鈑金就不重要嗎?(現在還有五百元的鈑金嗎?)
有錢人幾千萬元隨便花,沒錢人幾千元就可能被逼死。
時季常 於 2009/12/01 23:59回覆 - 5樓. 放逐生2009/12/01 12:16套句國民黨的用詞.國情不同.
對於車禍處理這確實很吊詭,因為車子一離開現場就可以各說各話,所以幾乎是後車吃罰單負責任。雖然說是小車禍,可是警察查資料及分別詢問可花很長一段時間,最後叫兩造回家填一份肇事文件各說各話了事。怕的是前車的人事後耍賴說這裡痛、那裡不舒服,保險公司喜歡花錢消災,然後大家的保費自然又要上升了。
我最看不慣的是美國警察我最大,常常小事一樁就好大陣仗來一堆警車、救護車(救護車出動要付費的);抓超速、闖紅燈時,隨便把車一停開始數十分鐘的開罰單程序,完全不理會造成交通上的不便和危險。這點,台灣的警察好的多囉。
- 4樓. 金陵散人2009/12/01 10:06輕微的車輛踫撞應該按照規则自行處理
在大陸現在也要求道路交通中的輕微踫撞採用快速處理的方式。
以南京為例:
1)在重要交通幹綫上(高速公路、隧道、橋樑、高架)上髮生輕微踫撞,只要不影響雙方的安全車輛行駛,都會被要求駛离主車道后處理,否则雙方都有可能遭到處罰。
2)如果雙方的踫撞損失在一定範圍內(2000元人民幣),雙方対事故责任的認定沒有異議的,可自行拍照,事后相约去事故處理中心由保險公司處理。
本人駕車過程中有2次这樣的經歷,一次是對方责任,一次是我的過錯,都是自行拍照,事后去事故處理中心辦理保險賠償的。
1)大多數駕車的人都明白交通的法規,多數事故的對錯都是很容易判斷的。
2)輕微事故的賠償都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駕車人無需自掏腰包。
3)目前手機都具備很好的拍照功能,當場取证也容易起來。
4)占比例最高的輕微交通事故的自行處理糢式,節约了大量的社會资源。
- 3樓. DrComposting2009/12/01 08:21先恭喜
您換了車,喜事一件。
在加州,若是死亡或重傷的車禍,整個 freeway 還是要關起來的。小車禍,其實鑒定不困難,實在不需要留在現場,成本太昂貴了。
要不要保留現場,等到鑑定完畢,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否則誰對誰錯,如何決定?
沒有人願意出車禍,保留現場,直到鑑定完畢,成本雖然昂貴,還是應該要付出.不想付出太多,警察請趕快來.
闖紅燈,酒後駕車等,不一定會出車禍,但為什麼要重罰呢?因為一旦出事,代價太高,人命關天.
時季常 於 2009/12/01 15:08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