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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當選是否有效,由美國決定!
2009/02/0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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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李慶安 13年民代資格全撤

看到新聞,中華民國的中央選舉委會剛剛決定將李慶安十三年的民代資格全部撤銷,也就是說,李慶安以前所當的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的當選全部無效,所以她那十三年所做的事都不算,因此有人又認為,她那十三年的薪資也全部要追繳。

媽媽咪呀,但願李慶安這十三年,沒有推動過任何法案,如果有,那些法案也通通沒有通過,否則按照這個邏輯,任何因為李慶安而通過的法案,也要自動失效。

那為什麼撤銷李慶安的當選呢?原因是李慶安有美國籍。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如果有外國國籍,則不能擔任公職。

原來,中華民國是卒仔,全世界每一個國家都比它大,中華民國的國民,可不可以擔任中華民國的公職,當選了議員有沒有效,是由別的國家來決定的。

在台灣有很多人擁有巴西國籍,用買的!叫監察院或是法務部調查局還是什麼政風處去查一查,在公務人員裡頭肯定可以找出一大票有澳洲國籍的人。

馬大總統英九博士,還有我們中央選委會的委員大大們,希望你也能像陳水扁一樣,辦案「不惜動搖國本」,認真的執行國籍法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其實也沒有什麼國本好惜,自己的國民當選議員有沒有效,都自願交給外國去決定了,還有什麼國本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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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9) :
9樓. 金刀
2009/02/11 23:58
服了你了~

季常先生根本就比小弟還要像年輕人 熱血的可以:)  搞起來小弟比較像保守主義者@@

我也不否認國籍法是個不甚高明的法律...至少 在二時一世紀全球化的今天!!!

台灣有很多法律應該大改版...但這也意味著目前把著權力的人腦袋要大改版~

很難... 真的很難  畢竟社會化不是一天兩天的過程 而利益結構的穩固向來就難以拆散

李慶安的問題 就留給她自己去面對吧

至於國籍法的問題...就像集會遊行法一樣 ... 要嘛我們承認他惡法亦法

然後就像季常先生一般灑脫的 縱使犯法絕不改其志的堅持

又或我們就來行使創制權吧 !  熱血的來提案陳情修法嚕~


8樓. 金刀
2009/02/10 01:32
您是非捍衛到底了 @@
其實  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很多  不乏李慶安   這個是對的~

但我們的道德標準 難道可以因為別人的道德標準低落而自己放水 ?

我支持要搞就藍綠一起清算 只要是在法律上不允許具有雙重國籍的公職...比照辦理

當然 ... 這就是說誰手上有名單就一起具名檢舉  誰都別比誰大小眼...誰都不必客氣

了不起... 最後唬弄個歷史共業...再一次大赦這些不守法卻以為自己被制度所害的傢伙

回到我的訴求

我建議審視這些違法擁有雙重國籍者  犯意 犯行內容 與犯後態度

如果您同意  勿因善小而不為  勿因惡小而為之的教育觀念 ...

一個因為家有八十老母沒飯吃 而偷一顆饅頭的人 ...

犯罪情節縱使輕微 犯行縱使有其苦衷 ... 但竊盜這個行為的本質並沒有因此而消失

更何況 ... 李慶安委員 至始至終 ... 仍不願承認自己有錯~

這種只想訴諸制度不合理 並訴求天下烏鴉一般黑的做法 ...

難道不是這八年大家吃太多陳水扁的口水所學會的狡辯與耍賴...

台灣的公民 如果還要這樣愛之欲其生 恨之欲其死 ...

單純的為了愛與恨  背離道德 踐踏法律 ..... 台灣要進步真的是笑話



據我從媒體的報導所看到的,李慶安顯然從來不認為國籍法第二十條是錯的。

像小弟就認為國籍法第二十條是錯的,所以如果小弟去當公職的話,小弟會公然違法,而即使我有其它國籍,我也會公然撒謊,我還會告訴大眾說我就是在撒謊,我就是在違法,而且違法得理直氣壯!我違法,而且還絕對不合作,我會和這個法律對抗。

李慶安之所以讓我無法同情是,她支持國籍法第二十條,而本身犯了國籍法第二十條,而又一再撒謊說她沒有違反國籍法第二十條。

至於你說的,有其它國籍的那麼多,不應該只找李慶安開刀,這個我完全同意。

時季常2009/02/10 03:29回覆
7樓. 金刀
2009/02/09 01:34
話 不是這麼說 ~
您這篇的論點是有點激進的^^|| 這不太像季常先生的作風

很心痛吧 ~ 一個曾經是一位有貢獻的教育委員 落得如此下場

但很氣憤耶 ~ 一個曾經高舉道德跟教育願景的教育委員 到今天還在強辯

那條法 是不是畫地自限 是不是惡法 ... 是以後的事 (中華民國實在不乏惡法)

至於抓到算衰 ...... 總是做了什麼不該做的才抓到 ... 出來跑就是要還的 ...

兩台闖紅燈的車 其中一台被警察攔了下來 ... 你認為他衰 還是他該受罰...

至於警察有沒有放水 讓另一台闖紅燈的車通過  警察該在哪裡執法 ...

並不影響那個情緒上比較衰 被攔下來的違規者 ... 事實就是事實 很簡單不是?



闖紅燈是危險的行為,會出人命的。

有美國籍犯了什麼天條呢?

時季常2009/02/09 12:08回覆
6樓. 公道話
2009/02/07 13:07
又見綠氣亂噴
還好意思提陳水扁??
依法總統老婆不是公務員,所以老婆收幾百億黑錢要ㄠ成睡在身邊的人完全不知道....
這邊國籍法寫的那清楚不算,要勞動幾位綠虫槌頓胸頓足,又是道德又是網路的哭夭

5樓.
2009/02/07 12:29
當過兵的都知道 不長眼還想摸魚打混 就會摸到大白鯊

海角七號勞馬這個交通警察抓阿嘉這個郵差騎機車沒戴安全帽

阿嘉抗議說這個也沒帶那個也沒帶  為什麼偏偏抓我?

勞馬告訴阿嘉

你看起來比較倒楣

這就是告訴你

別人犯法沒事

不代表你就可以犯法

更不代表因此你的罪行就能合法



4樓. Jeff & Jill
2009/02/07 10:55
所言甚是

姑不論國籍法二十條如何,法律明確要求官員民代效忠,被要求的對象,就應該主動提出文件,證明自己放棄外國籍。李慶安嚴以待人,豈能寬以律己。她以「自動喪失」那種晦澀難明的理由答辯,中華民國政府居然隨之起舞,跑去找美國乾爹出證明,根本是和稀泥。倘若那種理由成立,她當初對政治對手的要求,豈不成了無的放矢?

李慶安做立委的名聲不錯,但在這件事情上,她顯然犯了錯誤。


3樓.
2009/02/07 10:46

說很多公職人員可能具有雙重國藉,這我同意。

問題在於身為「立法委員」不但知法犯法,還一直硬ㄠ。這一點才令人非常失望。

再說,總統大選時,明知道綠營一直炒作這個話題,卻仍然不處理。直到當選立委後有機會處理也不處理。雖說怕打草驚蛇,但現在爆開這個炸彈,威力一樣很大。

網友用一天的時間就證明李慶安仍具有美藉。他卻經過300多天還提不出已放棄美藉的證明。

美國藉和綠卡不同。擁有綠卡的人只要不再入境就形同放棄。美藉卻需要經過文件聲明才算放棄。李慶安說他就任公職就形同放棄美藉是騙小孩子的言論。與馬英九自動放棄綠卡一事不能相提並論。美國也證明了馬英九的綠卡已經失效。

2樓.
2009/02/07 09:35
法律訂得很清楚 李慶安違法在先 是國民黨護短才讓這個案子一直拖

法律訂了就要確實執行
否則有法不執行
那才是卒仔

李慶安當初要陳師孟要放棄美國籍
可見李慶安是知法犯法
到現在仍然執迷不悟
就讓台灣的法院去裁判
所有該追究的責任一樣都不能跑掉



1樓. coary0916
2009/02/07 09:28
尊重一下
尊重一下當初立法中華民國公職不得有雙重國籍的精神好嗎?單純一點,違背就是違背了,再辯下去只是歹戲拖棚,輪為強詞奪理了。

惡法不必尊重!被抓到了是倒楣。

時季常2009/02/08 04:5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