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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義的國籍法第二十條:李慶安事件背後所代表台灣人的鄙陋和狹隘心理
2008/12/26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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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是不是有了外國籍,就不再是台灣人了?

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了其它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這個公職包括了政府官員,民意代表,以前聽說還包括了學校校長教授一類,因為李遠哲的爭取,才改變了規定。

國籍法會有這條規定,相當程度反映了晚清以來中國人的心態,那就是視擁有其它國籍的中國人為國家叛徒的心理。這種心理傳到了台灣,演變成了嫉妒心理。

台灣本就是一個移民社會,二百年來,不斷的移出和移入,近五十年來,移出者先移日本,後移美國。吳伯雄當內政部長時(約一九九五年左右),內政部公佈,一半的台灣人有美國親戚。

無論本省或外省,台灣住民普遍有嚴重而莫名的自卑感,總以為外國月亮比較圓,因此看到自己的同胞有了美國籍,而自己沒有,心理就開始不平衡了,像是什麼有了美國籍所以要逃亡時就會比較快等等沒常識又莫須有的話都出來了。

有了這樣的心理,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就被這些人視為是尚方寶劍,專斬那些有美國籍卻想回來台灣服公職的人。

中國明、清時代,絕大多數移民海外的中國人是因為在中國生活實在過不下去了,只好往海外求生機,還有一部份人則是被賣出去當奴隸的。中國政府沒法保護自己的人民,卻卻把這些人當做國家叛徒,這是不義的政府!

二次世界大戰後,科技高度發達,世界相對和平,交通工具的進步,文化的交流,使得不同國家、不同地域的人類的往來變成容易而頻繁。台灣地小人稠,中小學教育高度發達,但在初始卻提供不了足夠的高等教育需要。於是有一部份有一定經濟條件,以及知識水準的人,前往海外留學,

這些留學生都是在他們人生最精華的時候出國的,為了在海外生存,不得不設法取得了當地的居留權利。今天他們有一部份想要回到台灣服公職,為台灣人民服務,台灣的國籍法第二十條卻等於在告訴他們說:「你們這些國家叛徒,讓你們回來已經很好了,還想要竊奪國家名器,真是悿不知恥,心理有病!」

朋友們,悿不知恥的是像陳水扁他們一家人,當到了總統,還貪得無厭,他們沒有美國籍!

心理有病的那些自己也想要綠卡,想要美國籍,卻在批判別人有綠卡,有美國籍的人!是那些一看到自己的同胞有了外國籍,就急著要把他們視同非我族類,連台灣人的資格都不給了的人!

國籍法第二十條,視自己的國民如寇讎,這是不義的法律,而支持它的人,也是沒有同胞愛,不義的台灣人!

十二月二十六日補記:

支持國籍法第二十條背後的理由是鄙陋狹隘的,這些缺乏同胞愛、不義的台灣人,自己沒有綠卡或美國籍的人,基本上否認那些去取得綠卡或美國籍是為了生活、平等、和政治權利的基本需要,而是毫無常識的認為在有國難時,有綠卡或美國籍可以跑比較快,一付好像自認為自己在發生國難時,就不會跑的樣子。

像這樣沒有同胞愛的人,如果台灣有難,第一個跑的就會是他們!說他們鄙陋狹隘沒常識,那是因為有沒有綠卡或美國籍,根本不能保證誰能最快離開台灣。無論在什麼地方,有錢有關係的人永遠跑最快。要離開台灣,你不需要綠卡或美國籍,有簽證即可,而且並不需要美國的簽證。香港離台灣最近,一個小時的飛機而已,再不然,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那裡去不了呢?

王又曾被台灣通緝,他不是照樣跑出去?辜仲諒如果不是主動到案,台灣的情治單位什麼時候才能叫他回來?像那些巴西、阿根廷等國家的護照,有錢就可以買到了。還有一些不用錢的,不必去大陸叫祖國萬歲,也不必去和那些共產黨高官拍拍照,大陸要打過來之前,先去大陸不就好了?

按照這些鄙陋狹隘,沒有同胞愛的台灣人的說法,那麼那些到大陸經商,甚至購買房產的台商,個個都是通敵、資匪,才是十惡不赦!為表公平,台灣應該要立法,限制所有在大陸有資產的台灣人,一律不得接辦台灣政府業務或工程,以免賣台!是嗎?

有網友說,國籍法第二十條只是限制說有其它國籍的台灣人不能服公職而已,並沒有把自己同胞當成敵人或叛徒。如果這麼認為的網友,顯然是思考不清。想想,如果不是把自己的同胞當成敵人或叛徒看待,那為什麼要設這個限制呢?原因不就是怕這些人會出賣國家嗎?一開始就假定有外國籍的人會出賣國家,那還不是把這些人當成敵人叛徒看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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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樓.
2008/12/28 05:44
強大的國家懂得吸引強大的人才
衰弱的國家只懂得趕走國外強大的人才.
這樣由嫉生恨, 夜郎自大地愛台灣會把台灣愈愛愈小.
23樓. 楊過
2008/12/28 03:14
意氣偏激﹐小題大作﹐譁眾取寵。

1) 很基本的理性邏輯﹕

前提﹕中華民國法律明文﹕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結論﹕若李慶安有外國國際﹐則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這麼單純的論證﹐閣下也可以無理性地以個人主觀偏見大做文章﹖非常荒謬。

2) 請閣下論述美國時﹐以事實舉證﹐ 而不是以您的偏見自圓其說。

這篇文章就是在反對這一條法律!因為這一條法律把取得外國國籍的本國人,當成了叛徒對待。

至於李慶安的事,從一開始她就是在說謊,我沒有興趣討論。

時季常2008/12/28 05:10回覆
22樓. Jeff & Jill
2008/12/27 16:40
莫將國籍法二十條,和李慶安的個案混為一談

國籍法二十條限制外國人擔任公職,其範圍、層次,甚至有無必要,是可以討論的問題。不過李慶安犯下這一條,無論背景是否出於政治鬥爭,我都不覺得有什麼值得同情。

她連任四屆立委,倘若認為這條不合理,早可以提案修法。但她非但不認為不合理,還曾經以之攻擊政敵,這是搬磚砸腳,自作自受。剃別人鬍子理直氣壯,輪到自己的時候,可不是一句天生不長鬍子就能混賴過去。


是的,本文根本不討論李慶安個案。

本文所討論的國籍法第二十條仇視自己同胞的心理背景。

時季常2008/12/28 05:06回覆
21樓.
2008/12/27 06:26
入籍美國宣誓誓詞
  I hereby declare, on oath, that I absolutely and entirely renounce and abjure all allegiance and fidelity to any foreign prince, potentate, state, or sovereignty of whom or which I have heretofore been a subject or citizen;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that I will bear arms on behalf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n required by the law; that I will perform noncombatant service in the Armed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n required by the law; that I will perform work of national importance under civilian direction when required by the law; and that I take this obligation freely without any mental reservation or purpose of evasion; so help me God.   

參考譯文:   

我宣誓:我完全徹底斷絕並徹底放棄對我迄今為止所隸屬或作為其公民的任何外國王子、當權者、國家或君主的效忠和忠誠;我將支援和捍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反對國內外一切敵人;我將信念堅定,忠誠不渝;我將根據法律要求為美國拿起武器;我將根據法律要求在美國武裝部隊中執行非作戰服務;我將根據法律要求,在文職政府領導下從事對國傢具有重要性的工作。我自願承擔這一義務,毫無保留,決不逃避。幫助我吧,上帝!


這個誓詞和台灣的國籍法何關?

莫非台灣屬於美國?

時季常2008/12/27 13:37回覆

你太天真了!

沒有幾個人把這個誓詞當真的,絕大多數的人保有他們原來的國籍,包括美國政府的高官在內。

美國政府也知道,大家演一場戲罷了。

時季常2008/12/27 15:30回覆
20樓.
2008/12/27 05:16
國際大導演李安到現在都沒有入籍美國

李安沒有入籍美國

難道在美國就活不下去?


李安真的沒有美國籍嗎?我很懷疑。不過每個時代都會有些異類,就像王貞治大半輩子都住在日本,他也沒有日本籍。

李安要不要美國籍,那是他個人的決定,你不能因為李安沒有美國籍,就說別人都不需要美國籍。

和尚沒有女朋友,沒有娶老婆,也可以活下去,不是嗎?所以,我可不可以說,你也不應該有女朋友,不該娶老婆?

你連續幾次發言都繞著這件事在轉,請想懂了這個道理,再來說話。

時季常2008/12/28 05:18回覆
19樓.
2008/12/27 04:54
美國有多少拿工作簽證的人 她們跟我一樣不用當美國人或是拿綠卡也能在美國工作和生存

我現在要去美國工作只要再拿工作簽證就好
我一樣可以在美國生存

拿工作簽證者的配偶和子女也都可以在美國生存

子女在美國學區就讀

家長一樣可以參與子女以及學校的事務

誰說非得要拿綠卡或是當美國公民才能在美國生存?




18樓.
2008/12/27 04:47
那一任美國總統有外國籍? 那一任美國總統的國務卿有外國籍? 又有哪一個美國參眾議員有外國籍?

我說得是擔任美國公職或是擔任議員期間同時具有美國和外國籍者!!!

請舉例

孤陋寡聞得我

願聞其詳

哪個美國總統 國務卿 參眾議員同時具有多國籍?


17樓.
2008/12/26 22:55
我也是留美學生 我也在美國工作生存過總共五年 我從來不需要綠卡或移民才能生存

我在美國工作是為了增加國外工作的經歷

然後我就回台灣為台灣貢獻心力

當我在美國的五年

我在美國讀書工作

工作有收入當然要繳稅給美國政府

但是我卻沒有非要變成美國人才能在美國生存的道理

這些雙重國籍的人

在台灣任職民間公司或自行經商創業當企業家都沒有人會限制你的國籍

但是

擔任國家的公職

就得忠於這個國家

美國根本就不承認雙重國籍

是台灣單方面不追究一般國民的雙重國籍身分

但是如果擔任重要公職

像是 立法委員 各級政府官員

這麼重要參與國政的職位

當然要放棄外國籍才能擔任

你說美國總統如果還同時保有外國籍

美國人會同意嗎??????



孫中山是中華民國國父,他也有美國籍,而且從來沒有聽說放棄過。 時季常2008/12/27 04:17回覆

所以依你的意思,是什麼樣的人會去來綠卡,會去拿美國籍?

因為你不必拿綠卡,拿美國籍,所以別人也都不應該去拿綠卡,拿美國籍?

你只有在美國待五年,你有什麼資格在批評那些需要綠卡或美國籍的人?

你愛說笑了,會去當美國總統的人,還會去拿外國籍嗎?李遠哲為了當一個中研院院長,就宣佈放棄美國籍了。

我可以告訴你,美國政府職位,上自國務卿,下至地方小辦事員,有雙重國籍,甚至三重國籍的人,不知道有多少。美國政府從來不管這種事情!

就是中國人,台灣人,這種小鼻子小眼睛,鄙陋狹隘的人,才會去對自己的國民設這種限制。

時季常2008/12/27 03:55回覆

看到你寫這樣的責問,愈想愈生氣,像你所寫這樣類似的觀念,證明你們缺乏尊重他人的素養。

你為什麼不說,你從小到大沒吃有機食物,也沒有吃死,然後去責問那些去買有機食物吃的人,腦袋是有問題?

你為什麼不說,你在台灣活了幾十年,也沒有買車子,然後去責問那些買車子的人說沒車難行只是藉口?

時季常2008/12/27 04:48回覆
16樓. 【小明】
2008/12/26 21:38
不義?台灣人心理?又再鬼扯.誤導.

聽說? 可見無法確定.沒根據.誤導.

通遍.看似有理.實則誤導.偏頗.

名稱:  國籍法 (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01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
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
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jc鮮師.網誌.也是樣版性回覆.會刪除不同聲音回應.
 又是吹捧樣版文化.
.扁珍.台灣大案子.啥集體情緒?
.鬼扯.天蠍浪子.YMC.
.AmyTsai.miaow 網誌.自己夠了.沒啥參考性可言.
 會刪除不同聲音的回應.樣版回應.吹捧文化.
15樓. 寄居者
2008/12/26 18:27
李委員恐怕很難過這一關

因為她曾經以同樣的理由,質疑過陳師孟先生。現在自己卻做出當初自己所質疑的事,這就很難交代了。

馬太福音 7:2

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