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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6歲女孩[性交]無疑是犯法,[摸]又犯不犯法﹖
2017/06/13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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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與16歲女孩[性交]無疑是犯法,[摸]又犯不犯法﹖

發問:

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關於這條法例不太明白, [[[[[[[[[[[[[[[]]]]]]]]]]]]] 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 即使 女方 的年齡在16以下 , 亦只有 [造人] 這種行為 才算是犯法, 揸波 摸下體 並無犯法, 甚至 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 也不算犯法。 [[[[[[[[[[[[[[[]]]]]]]]]]]]] 我的說法正不正確﹖ 更新: 回應andrew: 女方是援交妹 而 男女是客人, 所以 [摸] 的話 女方是絕對同意的。 個人覺得 你並未為我解難。[男方有沒有犯法﹖] 我不明白你說 [上得山多終遇虎] 是甚麼意思。 更新 2: 女方是援交妹, =>女方不會不願意。 (即使女方 臨時說不願意, 男方也會即時中止交易, 而不會硬來。) 搞野在酒店房, =>女方的家人是不可能會看到。 (即使看到, 也告不入, 因為女方確實是願意) 請你以你的專業知識 為我解難: [男方有沒有犯法﹖] 題外話: 我不是那個男子, 我只是好奇一問。

最佳解答:

" 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即使 女方 的年齡在16以下 ,亦只有 [造人] 這種行為 才算是犯法,揸波 摸下體 並無犯法,甚至 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 也不算犯法。" 你嘅說法不正確. 男方有犯法. 即使女方是願意, 男方仍然犯咗 "猥褻侵犯"罪, 即係非禮.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 (2)條 - 猥褻侵犯: (1) 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 16歲以下的人, 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 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簡單講, 16歲以下係唔可以 "同意" 男方揸波 摸下體嘅. 所以雖然唔中 "衰+一", 但就中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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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與16歲女孩[性交]無疑是犯法,[摸]又犯不犯法 ﹖摸又犯不犯法﹖如在不願意下或被女孩家人..... 除了性交才算是犯法,不過你是壞仔。 有一句說話叫 >上得山多終遇虎 小心、小心 !! 2011-08-13 16:00:45 補充: 如在不願意下或被女孩家人看到..... 即告你非禮罪 到時洗定個八月十五 >>> 等坐 2011-08-13 19:52:34 補充: 你祗是說 >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或祇摸( 非禮)她 ! 更沒有說女方是援交妹 ! 是不是你表達能力有問題 ? 遲下你又說她是你表妺 再遲下又再說她是你在非洲買回來的女奴.......... 2011-08-13 19:59:52 補充: 回應andrew: 女方是援交妹 而 男女是客人, 所以 [摸] 的話 女方是絕對同意的。 妳又不是她 > > 怎會說:女方是絕對同意的 ? 女方是援交妹, =>女方不會不願意。 (即使女方 臨時說不願意, 男方也會即時中止交易, 你又不是那男子,你怎知他硬起會怎做 ? 我又有這麼多疑問,你又問得唔清唔楚, 點答你 !!! 2011-08-13 20:22:18 補充: 題外話: 我不是那個女子, 我只是想清楚一切才答問題。 2011-08-13 20:25:15 補充: 題外話: 你說你是嘉欣, 其實是男孩子。我說我是ANDREW, 其實我是 M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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