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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評評理!嗚~~~天丫我的青天大老爺,監察院違勞基法、公務人員的失職與積習,引起怨聲載道啦!第二篇
2009/12/04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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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事情經過過程:

一、從3月中旬左右時,我的工作面臨遭到剝奪以及我心中不滿與委屈已經告訴財申處的秘書。

 

二、從41日時,我開始告訴財申處的秘書,我適用勞基法的事宜,並且告訴他財申處第三大的長官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解雇的話,要依照第十六條要在十天前告知。

 

三、43日財申處處長決議由財申處第三大長官負責工讀生管理工作。

 

四、47日上午10時,因為勞基法的緣故,由財申處第三大長官與工讀生開一場工讀生注意事項會議。開會過程中,財申處第三大長官對著大家說:

 

   我不管你講什麼理由,今天我覺得你態度不好、覺得你怎麼樣,我就請你走人。我不會遵照什麼勞基法那些事情,什麼告訴你說,什麼十天前告訴你,沒有這個事情。因為你工作態度不良,我沒有必要多花十天來請你,來讓你在這邊鬼混十天。這個事情我一定照辦,你要去哪裡告,請便。還有,你若是有困難,請兩個星期前,向我們提出來。這合情合理的事情,一定是沒什麼問題。

 

 在會議快結束時財申處第三大長官詢間大家,說若都沒問題時,那我們就照這注意事項來做。今天講的,真的會這樣做。最後第三第長官請秘書點一下並唸姓名,看還有誰沒有交工讀生注意事項簽名。最後我說:我想一下好不好?黃秘書說:好,讓你考慮一下。王簡任秘書說:如果今天不交的話,明天就不要來了,好不好,就這樣子。那就個自散會。

47日上午11(開完會後)我有向黃秘書反應,但得到的答案是:這個工讀生工作注意事項是處長一項一項分別看過有修改的,若不簽,我就公事公辦。當時我嚇一跳

之後到了41314日分別兩天,因為在這14天當中,我看見他們避重就輕、財申處第三大長官的事沒處理以及怕事,再加上該看很多勞基法的人(處長或有決定權的人)沒有看,或是看一點而已或不做功課,不該看很多勞基法的人(秘書,沒有決定權的人),卻看了很多。

1、處長修改的工作項目,越改越違法。違反勞基法第11條、16條。

2、 處長竟然叫違法勞基法的財申處第三大長官帶領工讀生。

於是我就引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之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62日左右(4月中召開記者會、寄過存證信函,到這為止一個月半後,拖我一個月半。)監察院突然碰出來告訴我有個叫做秘書處,是負責勞保以及失業給付的責任賠償。

然後馬上四天之後就叫我們開協商會。哪有違法又失職的機關,要開賠償協商會四天前才告知,而且還要我配合秘書處處長的時間。我那天早就有事情要回南部。

六、617告知我,若有勞保以及失業給付損失,請在七月十日之前寄證明給監察院秘書處。

於是我當天就去就業服務站登記,七月一日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七月二十日勞保局才寄正式通知函告訴我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之後我打電話給監察院秘書處,她竟然告訴我基本上已經結案了,有點難辦理。我氣炸罵人,告訴她過程,她才勉強接受。

七、724當天我親自送件到監察院秘書處。

過二星期之後,我打電話去問,結果承辦人說:已去函詢問勞委會相關事宜如何處理,但目前還沒有回覆。於是我在等看看。

再過二星期之後,我再打電話去問,結果承辦人又說同樣的結果。當下我有點生氣,違法失職造成我損失是監察院,又不是勞委會。而且勞保局早已認定並開罰監察院,若造成當事人損失,要賠償當事人。你要的單據證明我都給了。而且時間過了那麼久,你連打個電話告訴我進度目前為何都沒有,我是我再打電話的。

再過一星期之後,我再打電話去問,結果答案又是一樣。然後承辦人仍然沒有主動告訴我進度。

竟然還回答我:勞委會沒回覆監察院,我要告訴你什麼進度。勞委會沒回覆監察院,這樣也要告訴你嗎?

我說:那你告訴我勞委會負責此案的是誰?電話幾號?

她說:我都不知道。你自己去播打勞委會的總機去詢問。

又再過一星期之後,我就打電話去詢問:請你告訴你們處長,你們再拖時間,我就帶人去抗議。

她說:我不想再傳話了。

我就說:那請你轉接給處長。

她說:我不方便轉接,請你自己從總機轉接。

這六星期當中,秘書處所表現出來的態度就是敷衍了事、態度差勁。不生氣也很難。

八、917日當天承辦人員打給我說:勞委會回覆已經下來了,要監察院與你協商。何時有空協商?於是我答應了下星期五晚上六時才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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