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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修法
2013/06/20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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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2013.6.20

  勞委會著手翻修「躺」了70多年未實施的「勞動契約法」,將禁止「懲罰性違約金」,還要限制「最低服務年限」和「競業條款」等勞雇簽約條件,甚至無薪假也要變成「有薪假」。勞委會近期積極與勞資團體溝通,預計年底前將草案送出勞委會大門。

  國內傳產和科技業常受景氣影響放員工「無薪假」。未來「勞動契約法」將明訂雇主若因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等營運風險,要勞工暫停提供勞務,雇主仍有給付工資義務,即不得再放「無薪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科技業常見的「競業條款」(離職後不得到同性質公司任職)也會在勞契法中明確規範。勞委會說,除非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法律利益或勞工曾接觸、使用營業秘密,否則雇主不得要求簽訂競業條款,且最長只能簽兩年。

  勞委會說,就業市場常見的最低服務年限,未來也會要求雇主提供專業培訓者才能簽,也就是常見的「儲備幹部」,否則雇主不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服務年限。官員說,若勞工在約定的服務年限內非自願離職,無須負擔違約責任;即使勞方自行提前離職,違約金也以培訓費為限。

  醫療和電子業常發生離職違約金爭議,航空業機師也有「懲罰性違約金」規定。勞委會說,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勞工離職時,得另付高額的損害賠償金,未來新法將明訂雇主不得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另外,曾有服務業銷售員或業務被雇主要求到職後先購買公司制服或商品,新法也會禁止。

  勞契法中也規定,凡在工作過程所需要的「工作成本」,包括交通、住宿、工作用的筆電或手機,都應由雇主承擔。

  勞委會說,未來雇主也不可任意要求員工「移地勞動」,前提是企業有經營必要、未違反勞動契約、薪資和其他勞動條件未有不利變更、體能和技術可勝任、雇主應予遠地協助等「調動五原則」,才能調派到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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