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0.12.22
勞委會大幅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認定基準,其中除了不再以加班時數為唯一認定標準,將工作負荷量加入評量外,更重要的是,未來對於工作負荷、加班時數等認定舉證責任改由雇主承擔,如果雇主未留下出勤紀錄,則一律採認勞工說法。
勞委會強調,未來過勞死是否認定為職業病,除了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定為「目標疾病」外,即使非列舉的目標疾病,只要能認定「工作負荷」是「促發」疾病的主因,就可認定為職業病。
至於高科技業常以「責任制」為由,未保留員工出勤紀錄,勞委會最新出爐的新標準,明定工作負荷的舉證責任由雇主負則,若是勞工一方提出超時工作,只要雇主無法提出反證否決,就採信勞工說法。
比照日本 過勞死認定標準大幅放寬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0.12.22
雇主要特別小心了。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猝死,但勞委會未認定為職業病,引發社會爭議,經檢討後,勞委會決定大幅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認定基準,最新標準全部採用日本認定標準,只要發病前一天有特別過度且長時間工作,甚至前一周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工作負荷過重,導致過勞死,都算職業病。

最新公告認定基準,首度直接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認定基準,相關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促發,都算職業病。而且未來認定不只「工時時數」,還會以「工作負荷是否過重」為過勞死的判定標準。勞委會強調,只要是目前尚未認定的職業病個案,都可採新標準。
新標準直接明定可能造成過勞死的疾病除原來的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外,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四項疾病。
此外,以往職業病醫師常以心血管疾病本來就會猝死為理由,拒絕判定過勞死,但未來只要認定是工作造成心血管疾病提早猝發,一律認定是職業病。
勞委會93年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但當時採納標準十分嚴苛,認定標準名稱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迴避採用「腦血管」及「心臟病」等字眼。但最新認定基準直接改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將過勞死由狹義的循環系統疾病擴大為廣義的心血管相關疾病。
勞委會表示,未來認定是否過勞死的標準有三,分別是「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其中較受詬病的「短期工作過重」,以往要求必須符合「一天24小時持續工作」、「一周每天工作16小時」等具體時數,但新標準改為「發病前至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都符合職業病標準。
另一個「長期工作過重」,也因標準過嚴,造成過勞死個案被駁回。新標準將「加班時數」大幅縮短8小時,例如前一個月加班時數由超過100小時縮短為92小時;發病前2-6個月,每月加班時數由80小時縮短為72小時;發病前1-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縮短為37小時。
勞委會強調,縱使各項加班具體時數都縮短,未來也不會全以「加班數時」做為判定標準,還會加上「工作型態」是否超過負荷等標準認定。
過勞死認定放寬 比照日本
勞委會修正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除新增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等多種疾病外,並比照日本縮短加班時數認定標準,只要發病前一日或前一周有特別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工作負荷過重導致過勞死,都算是職業病,至於工時爭議等舉證責任,亦將改由雇主承擔。
勞委會說明,未來只要勞工提出超時工作的指控,只要雇主無法提出反證,或提不出勞工出勤記錄,將一律採認勞工說法,雇主將要支付勞工職災補償金。
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因過勞而猝死,但勞委會並沒有認定為職業病,引發立委及民眾對於「責任制工作濫用」及「過勞死標準」的關切。勞委會檢討後,將現行「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修訂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參考指引」,已正式公告,即日起實施。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指出,新標準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職業病認定基準中,未來包括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促發,就算是職業病,勞工可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
另外,新基準參考日本作法,放寬過勞死加班工時認定標準,除依照猝死勞工的工時研判是否為過勞死外,亦將增加「工作負荷是否過重」的新判定標準。
傅還然說明,新基準採綜合認定,工時僅是認定標準的一部份,工作型態亦將為考量的因素之一。以工時為例,若勞工猝死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發病前2到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72小時,就可能被認定為過勞死。此外,發病前1到6個月若加班時數每月超過37小時,亦將被認定為過勞死,新標準比現行工時標準,再縮短8小時。
至於短期工作過重部份,現行標準必須符合「一日24小時持續工作」、「一周每日工作16小時」,新標準則改為「發病前到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都符合職業病標準。
勞工若證實過勞死,雇主必須支付勞工「職災補償金」,數額為勞工45個月的薪資,勞基法規定,若雇主替勞工投保勞保,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充一部份金額,但由於勞工實際薪資可能超過勞工投保薪資,差額部分還是要由雇主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