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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客問6】被雇主派去某工廠工作,但工廠不再續聘,可否領失業給付?
2009/07/2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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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向甲公司應徵,甲公司錄用你後派你到乙公司工作,那,你就是派遣工。

2.      你若成了派遣工是很不幸的事,因為台灣到目前止所有的人力銀行、派遣公司都違反了勞基法第6條之規範。

   (勞基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3.      但勞動派遣業目前興盛不已,未來還有可能就地合法,所以先簡單了解一下勞動派遣究竟是何物?再來談你的問題。

4.      世新大學蔡建仁教授曾用一句話,就道盡勞動派遣業的僱傭關係型態,而不用,用而不,即,僱用你的人不使用你的勞力,使用你的勞力者,不僱用你。

5.      釐清了誰才是你真正的雇主,才能向他談你的勞動權益。

6.      首先,你應徵的公司錄用了你,第一天公司就應幫你投勞健保,並與你談好工資、工時、休假、工作地點、工作項目、工作規則等等。(請詳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

7.      第二天,你到了雇主指定的地點(乙工廠)開始工作,乙工廠只是你提供勞務的地點,非你的雇主,但你還是得接受乙工廠的工作規則,日後你的工資均由你的雇主匯給你。

8.      假設3個月後乙工廠表示不續聘你了,這時,你還不算失業。你得回到雇主的公司,請她們幫你再安排新的工作,但,新的工作,必須與你應徵時雙方談定的勞動條件相同,(工作地點除外)確記,離開乙工廠後,要先向雇主公司報備,等候雇主安排新工作。

9.      若雇主無法再安排新工作或所安排的工作與原應徵時談定之勞動條件相去太遠,你不同意,此時才算失業,可要求雇主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0.  由於勞動派遣法並未經立法院通過,目前各種型態的派遣勞動,無法令可規範,總之,只要僱傭關係一產生,勞基法即是勞工目前唯一可做為保障自身勞動權益之依據。更好的自我保障方式,則是想辦法籌組工會。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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