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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法氣死吳宗憲
2011/07/3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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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法氣死吳宗憲

【新聞摘錄】

大法官會議:6大情況 跟追採訪具正當性

中國時報【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

攸關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衝突的「狗仔跟追」釋憲案,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釋字六八九號解釋,雖未就隱私權的內涵深入探討,仍就跟追採訪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的程度作了平衡,並用文字明確例示,若有犯罪等具新聞價值的六大情況,可視為跟追採訪的正當事由。

大法官會議認為,新聞跟追事件必須具有公益性,並符合社會通念能夠容忍者,才具正當性。大法官認為可視為正當跟追採訪的六大情況,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廚子批註】

、套句馬英九的話,先求有再求好。

我的意思是這個釋憲案不好反而把狗仔跟追合法化問題就出在「公眾人物」四個字,若是改成「公職人物」就合理多了,因為嚴格檢驗公職人物是有必要的!甚麼叫做公眾人物?受公法制約保護的人都是公眾人物,如此狗仔豈不成了法定全民公敵;吳敦義今晚回不回家,或許「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其令公子回不回家,其令媳婦是否守活寡,關狗仔屁事?又如何「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至於吳宗憲帶幾個美眉上夜店,穿甚麼衣服?開甚麼車?喝什麼酒?關一般人屁事又關狗仔屁事?除非他酒駕又肇事,否則「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個屁?狗仔憑啥跟蹤!

三、不但不可擴大「公眾人物」的解釋,還必須限制狗仔對「公眾人物」的跟追距離場所和時間否則就是迫害一般人的行動自由這種狗仔新聞自由寧可不要

至於大法官以下所說的話跟廚子我每次閱讀各類公文書時的感覺一樣真是要有相當的學問才能寫出這樣的屁話極品

新聞採訪時如果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的報導,具一定的公益性,又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時,固然可以採取必要的跟追行為,但如新聞採訪者的跟追行為,已經侵擾個人在公共場域中可以合理期待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的自由或個人資料的自主權時,就必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及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來判斷跟追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如依社會通念認定屬可以容忍時,跟追行為就具正當理由,不在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處罰之列。 不過,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的方便取得,個人的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的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的需要,也隨之提升。

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各項自由,包括新聞採訪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在不妨礙他人自由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下,可用法律或命令給予適當的限制,而這項保護的四項法益包括人民的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故個人縱使身處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都受法律所保護。

看得懂說得清的又覺得行得通的網友請告訴廚子,若能讓廚子懂得又認同,廚子傷勢好了免費到府外燴12人分一日三餐加宵夜!這個說法是跟大法官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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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意樵
2011/07/31 12:41
文字獄
這讓我突然想起幾年前的新聞.藝人在朋友家開party.還有某撞球國手及外國友人也參加的那個party.玩到後來在酒精催化下.各個都是豪放到令人訝異.

一個私人聚會變成集體"性愛party".讓當時社會民眾一片譁然.螢光幕前所謂的才郎玉女在這個派對裡都成了"才狼慾女".這些人後來都不見了....

這個大法官解釋無疑是告訴這些公眾人物.沒事別出門.出門也要乖要聽話!不然狗仔隊馬上出現在身邊!!

那政務官和事務官的公職人員貪污舞弊或是律例綁架的案子.在未爆前看得到嗎???大法官的解釋.是否造就一個個媒體的魔爪無限延伸.像扁賊者是否又是一個個看不到的暗坑??還是說要看懂一定得找律師才行.

這個大法官解釋讓律師更有錢賺!!??

說得沉痛

我認為與國家社會安全福祉的公共議題無關的都要拘限

狗仔除了拿知之權利營利以養狗外

對社會風氣才真是最惡劣的示範

大法官的解釋造就了一批新聞納粹分子

我們能說甚麼呢

胡說八道2011/07/31 14:37回覆
1樓. Jeff & Jill
2011/07/31 09:57
個人看法

的確是先求有再求好。

公益和隱私之間的界線,很難用文字明確定義劃分,宜個案評斷。譬如有些小明星巴不得讓人看光,好有新聞可炒。真受不了告上法院,再看如何適用不遲。


這倒是真的

有些人是就怕沒人鬧

胡說八道2011/07/31 11:00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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