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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應修法廢除一審判刑禁選總統條款
2026/08/2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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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徐永明SOGO案二審改判無罪,柯文哲京華城案二審同理可證;藍白應修法廢除一審判刑禁選總統條款。】


台北SOGO四十年前是太平洋建設與日本共同經營,二〇〇〇日本SOGO倒閉後,台灣獨自經營,營運狀況不佳,便成立控股公司,把七成股份移交到該公司,又找了李恆隆來經營控股公司。李恆隆後來找遠東來增資,說好原本他的六成股份,增資後保有三成三,但事後遠東拿下幾乎所有股權,引發李恆隆不滿,而開始採取行政與司法的行動,最後就找上了幾位立委幫忙關說經濟部,以及修法,並在過程裡給錢。


蘇震清、廖國棟在一審與二審都被判有罪,但陳超明與徐永明一審各判七年多,這兩天二審卻改判無罪。


陳超明與徐永明所涉SOGO貪瀆案,本質上跟柯文哲涉及的京華城案完全一樣。


朱亞虎所謂行賄柯文哲二一〇萬:行賄者同樣認罪,賄款性質同樣是政治獻金,額度類似,而且對價關係較弱(陳超明與商人會面後兩個月發生請託事項;徐永明指示可收商人政治獻金;柯文哲與沈慶京只有密室會議,不清楚講些什麼),而柯文哲一審也判重罪。


既然陳超明與徐永明二審改判無罪,柯文哲二審無罪的可能性很大。


問題是,屆時二〇二八總統選舉早已結束,柯文哲無法參選。


藍白應修選罷法廢除一審判十年不得選總統條款:柯文哲二審很可能總刑度不到十年,收賄罪二審在總統大選宣判前機會低,等於不當剝奪柯文哲參政權,也剝奪人民選舉總統的權利,更是司法干預行政,根本沒有其他進步國家這麼做。


綠營有人說,只要行賄者認罪,一審都會判收賄有罪。呵,二審呢?


這類所謂以政治獻金包裝成賄款的案子,事實證明就是擲骰子遊戲,百分百就是亂判一通,因為,橫看成嶺側成峰,完完全全就是法官自由亂證。


政治人物一方面做政治,一方面收政治獻金,你要證明兩者有因果關係,必須比其他賄賂罪更加嚴謹。為了政治獻金甘冒收賄重罪風險,道理根本講不通。


把全民選誰當總統的權利,交到幾個法官手裡,更是荒唐。


台灣法政體系,就是零零落落,亂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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