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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局條例48(a)同62條係咩呢-
2017/06/29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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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局條例48(a)同62條係咩呢?

發問:

因為之前係機場禁區犯左不小心駕駛,依家send左張傳票就話我觸犯<機場管理局條例48(a)同62條>,我想問條罪有幾重呢?會唔會留案底呢? 更新: 應該係<機場管理局條例48 (5) (a) 同62條>先岩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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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香港法例第483A章<機場管理局附例>第 48 條 [機場限制區車輛交通管制] 第5(a)節: 任何人在 限制區內不小心駕駛車輛, 即屬犯罪。 香港法例第483A章<機場管理局附例>第 62 條 [罰則]: 任何人違反附表4第1欄所列的本附例條文, 即屬犯罪, 可被處以列於該附表第3欄與所提述條次相對之處的罰則。 (即係可處第三級罰款及入獄3個月) 你收到傳票, 唔係警察即場拘捕你, 即係會以簡易冶罪程序處理. 通常只係罰款, 唔使坐監, 亦唔會留案底. (我唔做交通 case, 所以罰幾多我唔清楚, 通常幾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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