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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茶法
2011/11/16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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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明史·食貨》:

明太祖立茶法,令商人在產茶地買茶,向官府交錢購買「茶引」。

每百斤茶,交錢二百。官府設置茶局批驗所,凡茶引不相當,即為私茶。

凡犯私茶者,與私鹽同罪。

有茶無茶引,或茶貨量超出茶引許可量,按私茶論處,人得捕送官府。

私茶出境,論死罪。

洪武初,定茶稅令:凡賣茶之地,令宣課司(稅務司)三十取一。

洪武四年,戶部在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各縣,茶園四十五頃,茶八十六萬餘株。

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戶,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

法定每十株茶官取其一。

無主茶園,令軍士採茶,十取其八,以易番馬。

在各產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餘斤,四川一百萬斤。

又在秦、洮、河、雅各州設茶馬司,推行茶馬法,西部諸部落,無不以馬換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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