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殲》〈序章 Guilty〉
2015/03/19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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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章 Guilty〉
「有罪!」
「無罪!」
法庭上的判決宣告,是吾人必須遵守的「真理」。
但是,如果被判有罪的人其實是無辜的呢?如果無罪釋放的犯人其實罪孽深重呢?
人──
是會犯錯的,法官也不例外。
追本溯源,建立這套司法系統的,不正是充滿矛盾的人嗎?
雖然這套體制設計了諸多補救途徑,終究只是江心補漏。
人──
不是神,如果說造物主賜予人們生命,那麼祂當然有權利剝奪人們的生命,但是,
人──
無法成為神。
人──
竟妄想成為神,假審判之名,行偽神之實。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殺人,犯殺人罪;殺畜牲,犯毀損罪。前者重罪,後者輕罪。
從法律就可看出生命的不等價。為何如此?因為制定法律的是人,凡事當然從人的角度出發。
人──
害怕自己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於是訂立殺人罪來保全自己。會有動物保護法的出現,不過是種鄉愿的想法罷了。
殺人罪,是「弱者條款」,是弱者為了保護自己,所設立的規則。因為人世間的弱者遠多於強者,在多數決下,殺人成了罪惡。
法律,就是如此膚淺之物。
在這世上有太多的罪,是法律無法制裁的、是比殺人還要可恨的。
犯罪者心無懺悔,死刑對他們來說只是解脫,於是乎,必須要由體制外的力量加以審判──
澈底殲滅罪人。
我們都是人,都是負罪於身的──
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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