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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父親欄平白多了一個人名!難道女生單獨養小孩也不行嗎?沒通知 沒證明文件 民政單位怎麼認定誰是生父?
2011/10/3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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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父親欄突然冒出一個名字,讓一位未婚生子決定單獨扶養小孩的媽媽氣憤不已,責怪民政單位怎麼可以無須經過她同意就逕自將小孩的父親欄填上別人的名字,沒想到一經詢問,這竟然是法務部幹的好事!



100年3月31日前,由於民法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因此民政單位在辦理相關認領手續時,都會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要求附上證明文件,也就是生母的同意書,一方面確認生母並無否認意思,一方面也確認生父之關係。但100年3月31日法務部一紙函釋,改變了認領登記的相關規定,也將衍生許多不必要的繼承糾紛、訴訟官司,甚至直接影響更多弱勢婦女社會福利的權益。



在這紙函釋中說明「認領須由生父本人為之,他人不得代理,且不得干涉之,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自亦無需他人為該認領之同意」。也就是說,從這天起,辦理認領手續不再需要附上生母同意書,只要“有人”來辦認領,民政單位不能拒絕。法務部這紙函釋恐怕會現行許多法規有所牴觸,更會引發許多社會問題。



首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認領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試問,如果沒有附上生母之同意書,民政單位何以認定張三是生父,還是李四是生父?況且生父認領時的證明文件正本又指的是什麼?難不成只要有人跑去民政單位說,我要認領某某人,這樣就可以了嗎?



再來,民法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因此在此函釋中還有一段「不清不楚」的解釋,「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否認權係形成權,其行使應向認領人為之,但無須舉證,認領經否認後,則應由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主張其為生父並舉證證明之」。大膽推敲法務部函釋的意涵,也就是基於不會有人無聊到去亂認別人小孩的前提下,如果有人去辦理了認領,民政單位不能拒絕,也無須通知生母。但是一旦生母發現後,可以提出否認,認領人被否認後,就得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但是,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否認是向民政單位否認即可,還是須提出否認之訴,在這個函釋中並未交代清楚。但如以「無須舉證」的意涵,似乎只要再向民政單位提出就能塗銷認領登記。



此外,針對上述證明文件的問題,法務部竟僅以「涉及內政部主管之戶籍法相關規定,仍宜由內政部卓處函復」帶過,讓這個問題更為複雜。



黃珊珊議員表示,在今年3月31日前,辦理認領都需附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同意書,當作證明文件,否則就是由生父去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但是法務部這個函釋後,變成認領不需同意與證明,生母發現後可以無須舉證去否認,然後認領人再去提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訴。法務部似乎只是想完成「程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因為這樣一來,衍生的繼承與社福問題將層出不窮。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指出,根據目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規定,若戶籍資料父親欄為空白,無須附上生父資料,也不會列計相關所得,但一旦生父欄非空白時,就會列計生父所得資料。而且倘若生母提出否認後,這中間受影響的社福補助也無法補發。



除此之外,法務部這份函釋與內政部既有函釋也有所不同,而且許多解釋內容也讓第一線的民政人員無所適從。比如說,當有人來辦理認領時,需不需要通知生母,據了解各地民政單位作法不同,台北市會通知,台中市就不會通知,那生母知道後的否認權,是向民政單位提出後即可,還是要怎樣的程序,這部分連台北市民政局到現在都搞不清楚。



最後,黃珊珊議員要求民政局儘速針對這個問題,包含通知、否認以及相關社會福利等問題函請內政部解釋,不要讓「一個孩子三個爸」的電影情節在真實生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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