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真鴨霸」! 周末夜無預警跳電 商家損失找誰賠?
2009/11/13 16:36
瀏覽3,324
迴響0
推薦1
引用0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13日(五)於施政總質詢時指出,就在10月24日,周末夜晚上七點多,人潮最洶湧的時刻,台北市公館商圈卻突然燈光全滅,陷入一片黑暗,這不是有人生日要吹蠟燭,更不是響應世界地球日而來熄燈,而是整個公館商圈的噩夢---「台電又跳電」了,10月24日這天,因為台電配電線路故障,公館商圈停電快1小時,許多商家不僅生意做不成,甚至還賠了商譽,而這樣的「跳電噩夢」光是今年大大小小停電已經不下十數次,結果台電就只能雙手一攤「不賠」,讓公館商圈的店家大呼「台電真鴨霸」!
就拿公館商圈中的東南亞戲院為例,在10月24日當天晚上,共有6部電影正在播映,結果突然的跳電,造成正在看電影上百位民眾破口大罵,以為是戲院設備出問題,紛紛要求退票,結果就是商家賠錢了事,但是也賠掉了商譽。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旁邊的小吃店,客人吃到一半,魯肉飯變成燭光晚餐,老闆都不知道是要加價還是免費!
黃珊珊議員表示,10月24日這次跳電,經台電調查後應為配電線路故障,但是台電給的答案卻是「非人為因素」,所以「依法無據,歉難同意」。但是根據台灣電力公司的營業規則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除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者外,按下列方式扣減電費,賠償用戶停電損失」,其中高壓以上電力用戶只要停電達10分鐘以上,就可依1小時計算扣減電費,扣減金額=基本電費×3%×停電時數;但是對於市井小民這種一般低壓電力用戶,停電未滿24小時通通不用負責,超過一天者才依停電天數按每月基本電費比例扣減。台電這種「大小眼」以及「不負責任」的態度,怎能讓這些商家信服?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表示,同樣的問題不只是發生在公館商圈,像今年的7月14日,就在台北市最熱鬧的東區,也是無預警的跳電,造成近600戶停電,正好就是用餐時間,許多餐廳無法出菜,根本做不了生意,結果一查跳電原因是「電纜迴路故障」,但台電還是老話一句,「非人為因素」,所以一樣不賠。現在公館商圈這些店家已經聯署串連,要求台電一定要對頻頻發生跳電所造成的營業損失等有個處理方案,否則台北市政府一連串封街、購物節、滿額送禮等創造商機的活動豈不是白搭,活動辦半天,台電隨隨便便搞個跳電,什麼生意都不用做了,市政府搞啥活動也沒用!
NCC日前也才修正「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將原先斷訊12小時以上,才有理賠的規定,降為斷訊逾6小時就須賠償。消基會與一般民眾認為斷訊6小時才賠門檻太高,根本沒誠意,主張斷訊1小時就該賠。可見,民眾對於這種具有壟斷性質的「公共財」,因無預警的停止服務所造成損失的怨念已深,不管是行動電話,還是台電,甚至是自來水,都希望能有一個合理的補償或賠償機制,以彌補消費者的損失。
最後黃珊珊議員指出,這個問題蔣乃辛委員也在立法院上個會期連署提案,要求台電針對「非可歸責於用戶之停電原因」之跳電、停電情況,必須研擬相關賠償機制。況且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不管台電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停電,只要不法侵害到商家的權益時,本來就該負賠償責任,為何台電營業規則的「命令」位階在此卻可高過民法的「法律」規定?台電自訂不賠的擺爛條款應該歸於無效。因此,黃珊珊議員建議郝市長,一樣對於這種中央所執行的爛政策、爛法令,拿出對抵抗美國牛的“GUTS”,請中央相關單位立即正視本問題,並儘速研議賠償機制,以維市民基本權益。
就拿公館商圈中的東南亞戲院為例,在10月24日當天晚上,共有6部電影正在播映,結果突然的跳電,造成正在看電影上百位民眾破口大罵,以為是戲院設備出問題,紛紛要求退票,結果就是商家賠錢了事,但是也賠掉了商譽。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旁邊的小吃店,客人吃到一半,魯肉飯變成燭光晚餐,老闆都不知道是要加價還是免費!
黃珊珊議員表示,10月24日這次跳電,經台電調查後應為配電線路故障,但是台電給的答案卻是「非人為因素」,所以「依法無據,歉難同意」。但是根據台灣電力公司的營業規則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除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者外,按下列方式扣減電費,賠償用戶停電損失」,其中高壓以上電力用戶只要停電達10分鐘以上,就可依1小時計算扣減電費,扣減金額=基本電費×3%×停電時數;但是對於市井小民這種一般低壓電力用戶,停電未滿24小時通通不用負責,超過一天者才依停電天數按每月基本電費比例扣減。台電這種「大小眼」以及「不負責任」的態度,怎能讓這些商家信服?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表示,同樣的問題不只是發生在公館商圈,像今年的7月14日,就在台北市最熱鬧的東區,也是無預警的跳電,造成近600戶停電,正好就是用餐時間,許多餐廳無法出菜,根本做不了生意,結果一查跳電原因是「電纜迴路故障」,但台電還是老話一句,「非人為因素」,所以一樣不賠。現在公館商圈這些店家已經聯署串連,要求台電一定要對頻頻發生跳電所造成的營業損失等有個處理方案,否則台北市政府一連串封街、購物節、滿額送禮等創造商機的活動豈不是白搭,活動辦半天,台電隨隨便便搞個跳電,什麼生意都不用做了,市政府搞啥活動也沒用!
NCC日前也才修正「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將原先斷訊12小時以上,才有理賠的規定,降為斷訊逾6小時就須賠償。消基會與一般民眾認為斷訊6小時才賠門檻太高,根本沒誠意,主張斷訊1小時就該賠。可見,民眾對於這種具有壟斷性質的「公共財」,因無預警的停止服務所造成損失的怨念已深,不管是行動電話,還是台電,甚至是自來水,都希望能有一個合理的補償或賠償機制,以彌補消費者的損失。
最後黃珊珊議員指出,這個問題蔣乃辛委員也在立法院上個會期連署提案,要求台電針對「非可歸責於用戶之停電原因」之跳電、停電情況,必須研擬相關賠償機制。況且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不管台電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停電,只要不法侵害到商家的權益時,本來就該負賠償責任,為何台電營業規則的「命令」位階在此卻可高過民法的「法律」規定?台電自訂不賠的擺爛條款應該歸於無效。因此,黃珊珊議員建議郝市長,一樣對於這種中央所執行的爛政策、爛法令,拿出對抵抗美國牛的“GUTS”,請中央相關單位立即正視本問題,並儘速研議賠償機制,以維市民基本權益。
自訂分類:新議會 監督就是監督 不是護航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