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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碼辨別法」無效啦!開頭「471」不一定是台灣製的喔!
2008/10/0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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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3()於警衛部門質詢時指出,自從大陸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發以後,許多民眾對於「中國製」商品敬而遠之,有許多網友在網路上廣傳一封信件,就是教導民眾如何從「條碼」來辨別製作國。比如說條碼前三位「471」就是台灣製的,「690」、「691」、「692」就是中國製的,甚至,就連消保官也呼籲民眾在購買商品前先確認一下條碼,如果是「690」、「691」、「692」開頭的,就先別買。問題是,這個「條碼識別法」根本不可靠,因為市面上有許多明明是中國製的商品,條碼一樣是「471」,這究竟是什麼回事,政府官員恐怕要說個清楚!

黃珊珊議員現場拿出多樣商品舉例,比如說,「麥斯威爾無糖咖啡」,外包裝上製造商及原產地都是標示中國,但是在條碼上的開頭卻是「471」;「桂格高鈣順暢奶粉」包裝上標示原產地丹麥,在條碼上的開頭卻也是「471」。

    黃珊珊議員表示,所謂條碼就是商品的身分證統一編號,是由跨國組織IANA管理,負責各會員國之國家代號的分配及授權,目前國內係由「商品條碼策進會」所負責。而根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中並無條碼之相關規定,因此,商品有無標示條碼其實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但是,若錯用條碼導致民眾錯誤判斷時,有無觸犯法規呢?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指出,商品標示法第六條亦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同法第十四條亦訂有罰則,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目前商品條碼的編定在性質上屬於國際法,倘若業者冒用、偽造條碼以致民眾認知錯誤,除了涉及侵權行為外,也觸犯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可是,就拿「麥斯威爾無糖咖啡」為例,也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因為根據IANA規定,凡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都可以來申請條碼,因此,若該商品首先流通國是在台灣,那麼自然台灣經銷商就可以「471」作為商品條碼。反過來說,條碼開頭「690」、「691」、「692」也有可能其實生產地並不在中國,所以之前衛生局、消保官呼籲民眾不要買這些開頭的條碼其實是有誤的。

    最後黃珊珊議員表示,從以上的物品及相關規定說明來看,所謂「條碼辨識法」是無法確認商品係由何國所製造,民眾目前所得知的訊息是有誤的,衛生局以及消保官必須對外說明,讓消費者獲知正確的消費訊息。此外,從「毒奶粉事件」後,衛生單位應研擬是否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增訂「食品原物料之來源訊息之揭露」等相關條文,如此一來,才能讓消費者更能了解到底進到肚子裡的是什麼東西?有沒有毒?也落實業者應負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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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
2008/10/03 19:03
中國大陸除了"供應"毒奶品,還有哪些食品具有毒性??? 一個一個數給台灣老百姓...報給你們知啦!!! 多達38項哩!!!
 
中國大陸除了"供應"毒奶品,還有哪些食品具有毒性??? 一個一個數給台灣老百姓...給你們知啦!!! 多達38項哩!!!
 
 
看了這麼多的有毒食品,如果沒有嚇死大家...那麼你們的心臟情況一定是健康無慮的!!!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