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黃珊珊23日(三)指出,針對新工處
黃珊珊議員表示,新工處對外表示審查委員名單可以公開的說法,其實是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中第六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可見,審查委員名單原則上是保密,只有在全體委員同意情況下才符合公開的條件,那麼就來檢視此標案是否符合該條文的規定,有沒有全體委員同意而可以公開?
根據工務局採購科事後瞭解發現,此標案審查委員中有2位委員不願公開,顯然已經不符合新工處可以公告委員名單的條件,新工處仍堅持公告審查委員的做法根本就已經違反該條文規定,這豈是單純「行政瑕疵」就可以帶過!如果市政府對這樣的「錯誤」都可以這麼輕描淡寫,那麼試問將來要是「洩漏底標」是不是也以「行政瑕疵」就可以搪塞!
黃珊珊議員在進一步指出,根據檢舉人表示,此標案審查委員中有一人評選分數明顯與其他人不同,而若剔除該委員評選分數後,將造成最後結果大大不同,因此,相關單位怎麼還可以說不影響公平性呢?
黃珊珊議員表示,這個標案為「異質採購最低標」,也就是採取兩階段開標方式,第一階段設有門檻,由審查委員針對投標廠商資格等評選分數,超過門檻才進到第二階段,由價格低者得標。在此標案的9位審查委員中,有3位委員請假未出席,由6位委員評選,門檻為80分,共有4家廠商投標,其中2家廠商符合80分門檻,進入第二階段,另2家則未達80分門檻就被剔除。而最有爭議的該位委員對於4家廠商的評選分數最高分與最低分差距高達12分,遠大於其他4位委員的平均差距,尤其對於其他一家廠商的評選分數,更是與其他5位委員的平均分數達8分之多,造成該廠商最後以78.8分未達門檻而遭剔除!(如附件資料)
從審查評分總表中可以發現,編號7號的委員評選分數呈現2極化,不是很高,就是很低,與其他委員評選情況顯然不同,因此,若是剔除該委員的評選分數的話,只以其他5位委員的分數平均來看,就會造成原來進到第二階段的B公司以79.8被排除在門檻之外,而原先被排除的D公司將以80.2進入第二階段,因此,加上前面新工處違法公開審查委員的做法,當然使得廠商強烈懷疑此一標案的公平性!
最後黃珊珊議員表示,市府政風處以及工務局採購稽核小組已經針對本案進行調查與瞭解,希望相關單位能在最快的時間給個公平性的答覆。此外,也要提醒一點,在調查相關案件的原則就是「只要有接觸就是不當」,而不是要有「不當接觸」,因為,只要有廠商在投標前試圖與委員接觸,這個標案就已經喪失公平性,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至於有沒有到達「不當接觸」程度,以政風處目前職權來說,也很難有證據直接證明。因此,政風處要是確定有所接觸,就應該將案件轉交調查局調查,以正視聽!
審查評分總表
受評廠商名稱 (按簡報順序) | 審查委員編號 | 出席委員評分加總分數 | 出席委員評分平均分數 | 服務建議書扣減分 | 總平均分數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A公司 | 80 | 78 | 76 | 72 | 78 | 請 假 | 72 | 請 假 | 請 假 | 456 | 76.0 | 0 | 76.0 | |
B公司 | 77 | 81 | 77 | 81 | 83 | 81 | 480 | 80.0 | 0 | 80.0 | ||||
C公司 | 83 | 82 | 86 | 84 | 85 | 84 | 504 | 84.0 | -1 | 83.0 | ||||
D公司 | 82 | 78 | 80 | 79 | 82 | 72 |
| | 473 | 78.8 | 0 | 78.8 | ||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