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2023/12/26 10:07
瀏覽6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0 條
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
牌照繳還。
廢棄車輛經由警察、環保機關 (構) 處理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
保機構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以報廢登記;其通知作業規定,由交通部
會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另定之。
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