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有名詞【車位】【公共用】【分管協議】
2013/08/3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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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專有名詞【(法定/增設/獎勵)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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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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