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不知政府高階官員對此問題是否有感?
一、雖然公務員對加班沒錢領已經習以為常,但依勞基法加班不給加班費是違法的!公務員雖然不適用勞基法,加班卻可以不給加班費嗎?可以以無預算為由不給加班費嗎?加班改以補休代替,也是要徵得當事人同意,機關不得片面決定。
二、公務員是否如外界所云「錢多事少」?那麼怎會有「加班是常態」的現象?如果加班已是常態,就意謂著人力不足,應該增加人力不是嗎?
長久以來,人事行政總處(前人事行政局)為了精減公務員人力(以息民怨?),節省政府支出,採取凍結員額...等措施?結果是:用了很多的臨時聘雇人力(聘雇人力早已是終身聘雇?)、勞務、派遣人力?實際上是:人力未減,政府支出減少也很有限;若確實節省了人力,但換來的是公務員常態性的加班(降低工作品質),加班費的支出(如按勞基法計算超時工作要以1又1/3及1又2/3計算),以及失業的增加(因節省用人),那麼究竟是得?還是失?我想任何一個平常的人都能分辨。
面對「公務員加班」成為常態的問題、公務員人力配置標準問題,希望政府(人事行政總處)要有積極的作為:
一、清查政府各(級)機關人力多寡:究竟哪些機關人太多?哪些機關人太少?「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
PS. 加班不能是常態!十多年前政府有則廣告「爸爸回家吃晚飯」,其實媽媽也該回家吃晚飯;私人企業也該如此。否則,我們只會有更多的鑰鎖兒、冰冷的家、問題的孩子、問題的社會。
二、確立政府各(級)機關業務屬性:經常性業務以正式人員擔任,臨時性業務以臨時人員擔任。以定期性的人員(約聘雇人員)從事永久性(經常性)工作,是不當的作為。
三、訂定各(級)機關各項業務人力標準:非有業務增減,人力標準不再變動。這才是凍結人力的標準。
當然公務人員的問題不止這些(例如退休制度的改革),這裡談的算是源頭問題。至於公務人員的服務、能力,基本上都可以透過(廣義的)訓練與以加強,畢竟我們公務人員的素質、能力普遍都有一定的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