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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內閣快要展開行動了,大家引領企盼! 據媒體報導:意外之財,財部擬徵暴利稅。劉憶如說,「理念上大家認同要課徵暴利稅的,在台灣就是彩券」。 個人有不同的見解: 一、以整體來看購買彩券是虧損的: 大家都知道公益彩券的中獎率極低!或許有人第一次買就中頭彩,可謂「暴利」。但大部份的人都是長期「投資」了很久,因此,以買彩券的人整體來看,是虧損的、絕大多數人是虧損的!真正賺錢的只有政府、發行機構(即發行銀行)、彩券經銷商等。劉憶如以中彩券者就是暴利,實在是便宜行事、簡化問題! 二、中獎人的貢獻已經很多了: 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五條: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敘述了一大堆,我們來看實例: 依據公告的100年12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表」(刮刮樂第212~217期、大樂透第100000096~100000104期....今彩539第100000287~313期....)公益彩券銷售金額為7,680,544,475元,盈餘分配情形:內政部國民年金分配871,900,615元、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分配96,877,846元、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共968,778,462元,合計為:1,937,556,923元,即盈餘分配給政府各部門的金額佔銷售金額的25.23%。(其他各月的「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表」分配比率也大致是這個數字) 另外,中獎人(超過2,000元)還需繳納20%的所得稅、40/00印花稅,所以公益彩券中獎人的貢獻可謂不小啊! 三、公益彩券的稅率不應調高,反而應該調降: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三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上述規定將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一併納入課20%的所得稅。 但是,我們都知道,統一發票消費者是以購買商品為目的,其中獎才是「意外所得」;而公益彩券購買者是以中獎為目的,故中獎「非意外所得」。將兩者(前者取得為無成本,中獎屬意外所得;後者取得為有成本,中獎屬非意外所得)相提並論混為一談課同樣稅率,顯非公平。 拙見:公益彩券不應以「意外」所得、「暴利」視之,其稅率至少應降至10%以下! |
- 1樓. 小肉球2012/02/08 06:57另外的意見
暴利稅叫做 Windfall Tax, 在美國已行之有年, 小肉球聽到劉憶如提到它很驚異, 台灣竟然沒有實行此稅.
以中樂透為例, 其利得遠超過所得人畢生在樂透上的投資, 小肉球以為合理.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謝謝來訪並賜意見!
一、我要強調的是對絕大多數的人而言:彩券中獎稱不上意外所得。所以不應與意外所得課同樣稅率。
二、中彩券會遠超過所得人畢生在彩券上的投資,指的應該是那上億的鉅額彩金吧?那麼就針對上億的獎金來課稅吧!不過這種作法有一盲點:個人獨得一億與百人合資得一億,情況是完成不同的。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12/02/08 12:44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