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不義的(A錢)政府
2008/06/27 20:43
瀏覽1,084
迴響6
推薦28
引用1

  「統一發票》政府,別再A獎金了」這是今天(6月27日)網路上經濟日報的新聞:營業稅全年稅收目前約為2,400億元,依照稅法規定,其中3%要用來做為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也就是72億元。但以最近五年為例,中獎發票的獎金支出預算均維持在45億元左右規模,不到全年營業稅收的2%,短編的1%發票獎金,卻被挪做他用,包括民進黨執政時期,曾被拿來做為宣導入聯經費。(節略)

  記得「千島湖事件」,我們的李XX說對岸是土匪,其實我們的政府更像土匪(上述新聞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甚至於比土匪還可怕!所以曾經有位「大官」說:白道比黑道還可怕。在這裡我就隨意地舉二個政府A錢的例子:

一、A「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在特別扣除額中定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政府卻規定「限一人」(每戶最多扣除25,000元),這實在是很荒謬的事!因為子女讀大學如果:(一)是一對雙胞胎,則本項扣除只可「享用」4年;(二)子女兩人差2年,則本項扣除可「享用」6年;(三)子女兩人差4年以上,則本項扣除可「享用」8年;所以同樣兩個子女,但年齡的差異造成「適用」本項規定極不合理的結果。希望明年在申報所得稅時能有所改善,不再有一人的限制,即每戶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名可扣除25,000元。

二、A「中獎彩券所得」

  依目前「中獎彩券課稅規定」中獎獎金在2,000元以下者免稅,超過2,000元者則要扣20%所得稅以及4%0(千分之4)印花稅。這個規定的精神應是:超過2,000元的「部份」課20%所得稅(及印花稅)。然而,在實務上卻變成超過2,000元時,按「全部」中獎獎金課20%所得稅以及4%0印花稅。因此造成:中獎獎金在2,001~2,511元者,稅後獎金(在1,999元以下)反而比中獎2,000元還少的現象。希望新政府將此規定改為:中獎獎金超過2,000元者,就超過的部份課20%所得稅及4%0印花稅。

  老子有云:「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不知高唱改革的舊政府這八年來真正改革了哪些?八年來政府喜歡「玩」法,只是製造了許多的「刁」政府官員。希望我們務實的新政府是一個「公義」的政府!政府的財政再困難,也不能A人民的錢!政府雖是「公法人」,一樣要做到「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這樣的有格調/有骨氣!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公共議題
自訂分類:公共議題
迴響(6) :
6樓.
2009/12/04 14:01
稅法唸熟點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 第二項第七款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G0340028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
    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
    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

超過兩千元按給付全額課20%

哪隻眼睛看見寫說超過部份?

況且統一發票獎金沒有閣下說的

2001~25XX那種獎額

只有200 1000 4000等等

當然不會發生獎項越大

實際得到獎金縮水的情形

謝謝來訪回應舊文!

就是因為超過2000元按給付全額課20%的稅,才會造成:例如中2400元,課20%就是課480元,稅後所得為1920元(不計印花稅),反較中2000元為低,那麼是否乾脆中2000元還比較合算。

所以我才會主張:既然2000元以下不課稅,中獎超過2000元時,應該先扣除免稅的2000元後,再就超過部份課稅,才符合公平正義。

統一發票也一樣:中獎金額4000元,也應該先扣2000元免稅部份,再就須扣稅的2000元課稅才對。

植物(晴晴--好可怕)2009/12/06 21:30回覆
5樓.
2009/12/04 13:47
稅法唸通了嗎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 第二項第七款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G0340028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
    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
    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

超過兩千元部份按給付全額課20%

哪隻眼睛看見寫說超過部份?

4樓. 筱棻
2008/07/02 17:26
^^

統一發票越來越難中獎

聽說7月份獎項比較多,中獎機會增多

我看...大概很難喔


*媽媽的守護者*

有改進,有依稅法3%規定提撥獎金就好了。

要再提高中獎機會,只有修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提高提撥率了。

植物(晴晴--好可怕)2008/07/03 22:12回覆
3樓. 時季常
2008/06/29 04:27
上了一課

從植物這裡上了一課,這兩件事真的是很荒謬,當初不知道是誰,在什麼情形下弄出來的規定。

我在想,像這種荒謬的規定應該還有不少,應該一條一條把它找出來,看能不能夠改善。

多謝大師的回應!

台灣荒謬的規定真的很多,有些是因為沒有遇到,不知道。

荒謬規定形成的主因有二:(一)能力不足;(二)利益凌駕是非而失去正義。

植物(晴晴--好可怕)2008/06/29 22:32回覆
2樓. 植物(晴晴--好可怕)
2008/06/28 22:28
獎金課稅的爭議

其實彩券(樂透等)中獎獎金課稅是很有爭議的!

統一發票是隨消費購物「附帶」而來的,可以說是:沒有成本,中獎則是意外所得。

彩券是有成本的「投資」(要說它是投機也成),中獎則非意外所得,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況且彩券就全體投資大眾而言是「虧損」的,同時政府早就從中扣取約一半的銷售額,所以再就中獎獎金課稅是不公不義的。

1樓. 湘野莫佬*~我跟親愛的去台北了~
2008/06/28 14:23
200._

太難了~~中200._~~哈哈哈~~偷笑了~~


湘野莫佬~(U莫~莫代誌)~~歡迎光臨~~敬請賜教!!!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