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還有法紀觀念嗎?
2009/12/2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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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一名憲兵中士外遇,還囂張地穿着軍服,帶著情婦參加集團結婚。東
窗事發後,憲令部的處置是將該名爆發醜聞的「忠貞」憲兵記一大過,勒令退
伍。
整件事看來,國軍基層的目無法紀,已到了荒腔走板的地步,不必多言,更讓
人質疑的是,爆發醜聞的憲兵中士在仍有婚姻事實的情況下,公然參加集團結
婚,難道沒有重婚罪的嫌疑。或許軍方與當事人可以辯稱,依新修訂的民法規
定,婚姻必須在登記之後使發生法律效力,因而該名中士與情婦若不辦理登記,
即不構成重婚罪。
但是不要忘了,舉行公開儀式的婚禮,尤其是參加政府舉辦的集團結婚,已經
被公眾認定為具有婚姻的實質效力。英明忠貞的憲令部可以裝作不知嗎?將這樣
目無法紀的人以「不適服現役辦理汰除」,將他趕出軍中就可以了嗎?具有準司
法警察性質的憲兵,可以這麼不顧社會安定嗎?可以自掃門前雪嗎?可以睜一
眼、閉一眼,不追究這名中士的法律責任嗎?
這讓我想起以往在一個空特旅連隊擔任輔導長時經歷的一件事,當時的政戰主
任有斷袖之癖,在寂寞難耐之下,夜裡將在旅部擔任衛兵的小兵叫進主任寢室,
滿足了主任的私慾,卻重創了小兵的心理。東窗事發後,主任調職,然後就如同
船過水無痕。
國軍掩耳盜鈴之作風非自今日起,早在二十多年前即如此。這讓我們出自軍校
大門,滿腔熱血進入部隊,最終卻失望離開的人,只有一句話可說: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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