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標題是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昨天﹝2012-12-17﹞
首先說「智財地雷」,這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詞。
佈下地雷的目的是希望敵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踩地雷,因此,
然而,智慧財產﹝這裡尤指專利﹞卻完全不像地雷,以美國為例,
從所上的分析,「地雷」和「智財」兩者有著根本上的不同,
張忠謀說,台積電做LED已經一年多了,
其實,如果將專利想成是地雷,那就根本無從去熟悉,
再來說智財是否會阻礙創新?
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在同一場會議中表示要針對智財布局提出幾大措施
我可以跟朱主委打賭,如果按照他提出的「策略」 ,十年後台灣海內外智財逆差將超過現在的五十億美元。
這方面張忠謀倒是說對了,張忠謀認為,
美國的專利訴訟有許多細節是局外人難以想像的,
另一方面,台灣的產業累積的專利數量已經相當可觀,
只要用對方法,專利不但不會阻礙台灣產業創新,
參考資料:
1. http://udn.com/NEWS/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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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路人Juno2013/01/11 17:14做一次FTO搜尋的費用可以衝到美金幾十萬元也真的有公司會去做,但你大概以為美國每家公司都像蘋果一樣有錢
版主:
顯然你的理解能力不足。本文說的:「侵犯美國專利並不能以不知情來抗告」並沒有叫你一定要去查相關專利再來做產品,只是當你侵權後不能以不知情為理由。
當法官或陪審團判決你侵權後你說甚麼都沒用,但是你仍然可以堅稱不知情,而對方的律師則會收集一切證據證明你知情,因為此時法官會用這點考慮你的罰款。 歡迎你多讀讀韓國三星在美國和蘋果的訴訟。
另外,雖然大部分公司是做了再說,但也有些公司會先找人給個Freedom to Operation (FTO) 的意見。你說的:「沒人會先去查有沒有違反專利再設計, 更沒公司有錢請律師去一個一個查」完全是以偏概全、想當然爾的胡說!
當然,做一次FTO搜尋的費用可以衝到美金幾十萬元也真的有公司會去做,但你大概以為美國每家公司都像蘋果一樣有錢。
你說:「2. 知情下侵犯專利罰款要加三倍,不知情則只需要罰一倍。」
你將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 說成是「知情」顯然你對美國法律一知半解。另外,不是「加三倍」也不是「罰一倍」,是你的理解有問題還是你的表達能力有問題?
哈哈,那麼聽聽你的理解,別自己不開口別人開口就只挑別人的毛病。
你說:「中華民國的專利只在中華民國有效,歐盟的專利只在歐盟有效。 你有一千個中華民國專利,拿到中國大陸去是零個專利。 你的東西想去美國賣,就得有美國專利。」
這是基本常識。
但是你說:「台灣產業的專利數量很可觀,但不拿去美國歐盟日本申請,這些國家政府不會理會你的台灣專利。」
顯然你對台灣的產業不瞭解,你去USPTO網站查看2011年申請美國專利的統計,以中華民國﹝USPTO以Taiwan稱之﹞為國籍的發明人排第幾位?我的印象是1萬9千多件,在美國以外的國家當中僅次於日本、德國、和南韓。這樣怎會是你說的「不拿去美國歐盟日本申請」?
申請專利是一回事,有多少件被許可了呢? 這個USPTO網頁等你變出一萬九千件的數字囉。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ac/ido/oeip/taf/asgstc/all_ror.htm
路人Juno:「當法官或陪審團判決你侵權後你說甚麼都沒用,但是你仍然可以堅稱不知情,而對方的律師則會收集一切證據證明你知情,因為此時法官會用這點考慮你的罰款。 歡迎你多讀讀韓國三星在美國和蘋果的訴訟。」
看來,你是藉著閱讀三星和蘋果在美國的訴訟報導來取得專利訴訟方面的知識,不過因為你只是個局外人,所以這麼做無可厚非。
路人Juno:「當然,做一次FTO搜尋的費用可以衝到美金幾十萬元也真的有公司會去做,但你大概以為美國每家公司都像蘋果一樣有錢。」
和你想像的相反,像蘋果這樣的technology leader是不會做FTO的,反而是technology follower才會做,而且普遍性遠超過你的想像。
路人Juno:「哈哈,那麼聽聽你的理解,別自己不開口別人開口就只挑別人的毛病。」
你以為「知情」等於willful infringement?我已經點過你了,我再教你一次好了。
如果有人告訴你willful infringement的定義,那他一定是在騙你的,﹝別去查字典了,沒幫助的﹞。目前能夠做的只是根據判例歸納出一些情況,但每個訴訟最後還是要由陪審團認定,誰知道陪審團會怎麼想?每個陪審團的標準都不一樣。所以,從你的說法就知道充其量你還是個局外人。
另外,如果陪審團認定是willful infringement,法官的權限最多只能treble damages。也就是最多只能就損害或賠償乘以3,是三倍,不是「加三倍」,你能夠分辨兩者的不同嗎?
路人Juno:「申請專利是一回事,有多少件被許可了呢? 這個USPTO網頁等你變出一萬九千件的數字囉。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ac/ido/oeip/taf/asgstc/all_ror.htm」
因為你說:「但不拿去美國歐盟日本申請,這些國家政府不會理會你的台灣專利」,所以我給你申請案件的資料。你現在又拿許可後的資料來,你想證明什麼?
從你的回應可以看出來,你算是認真的人,程度也不錯,只是你的見識仍嫌不足,卻又要在自己外行的領域逞能,這只會讓真正懂的人所不齒。
SJW 於 2013/01/12 15:56回覆 - 2樓. 路人Juno2013/01/09 17:46中華民國的專利只在中華民國有效
版主:
以美國為例,一個專利核准後,專利的內容,包括發明的詳細說明、附圖、以及權利要求﹝detailed description, drawings, and claims﹞等資料將全部公開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網站。因此,侵犯美國專利並不能以不知情來抗告。換言之,如果侵犯了美國專利,跟法官說「我不知道有這專利的存在」是完全沒有用的。
那就代表你對專利不懂了,尤其是美國專利。
1. 你手上那台手機可能牽涉到的專利幾千幾萬個,沒人會先去查有沒有違反專利再設計, 更沒公司有錢請律師去一個一個查。
2. 知情下侵犯專利罰款要加三倍,不知情則只需要罰一倍。台灣的產業累積的專利數量已經相當可觀,但卻少有人主動拿出來用。
中華民國的專利只在中華民國有效,歐盟的專利只在歐盟有效。 你有一千個中華民國專利,拿到中國大陸去是零個專利。 你的東西想去美國賣,就得有美國專利。 台灣產業的專利數量很可觀,但不拿去美國歐盟日本申請,這些國家政府不會理會你的台灣專利。
從你的回應可以看出你對專利是個外行人,既然你有興趣,那我就點你兩下,下不為例。
你說:「1. 你手上那台手機可能牽涉到的專利幾千幾萬個,沒人會先去查有沒有違反專利再設計, 更沒公司有錢請律師去一個一個查。」
顯然你的理解能力不足。本文說的:「侵犯美國專利並不能以不知情來抗告」並沒有叫你一定要去查相關專利再來做產品,只是當你侵權後不能以不知情為理由。另外,雖然大部分公司是做了再說,但也有些公司會先找人給個Freedom to Operation (FTO) 的意見。你說的:「沒人會先去查有沒有違反專利再設計, 更沒公司有錢請律師去一個一個查」完全是以偏概全、想當然爾的胡說!
你說:「2. 知情下侵犯專利罰款要加三倍,不知情則只需要罰一倍。」
你將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 說成是「知情」顯然你對美國法律一知半解。另外,不是「加三倍」也不是「罰一倍」,是你的理解有問題還是你的表達能力有問題?
你說:「中華民國的專利只在中華民國有效,歐盟的專利只在歐盟有效。 你有一千個中華民國專利,拿到中國大陸去是零個專利。 你的東西想去美國賣,就得有美國專利。」
這是基本常識。
但是你說:「台灣產業的專利數量很可觀,但不拿去美國歐盟日本申請,這些國家政府不會理會你的台灣專利。」
顯然你對台灣的產業不瞭解,你去USPTO網站查看2011年申請美國專利的統計,以中華民國﹝USPTO以Taiwan稱之﹞為國籍的發明人排第幾位?我的印象是1萬9千多件,在美國以外的國家當中僅次於日本、德國、和南韓。這樣怎會是你說的「不拿去美國歐盟日本申請」? SJW 於 2013/01/10 13:41回覆 - 1樓. VS Always2012/12/20 13:25One Direction
想到當紅團體"One Direction", 這個團名踩到地雷時, Simon Cowell 該是花了百萬美元拿回 5 個小男生的名牌!呵呵,可見名牌是很值錢的。
SJW 於 2012/12/20 15:03回覆應該說:智慧財產是可以很值錢的。
SJW 於 2012/12/20 15:06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