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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立法,雖然歷經千辛萬苦,終於完成立法三讀程序,但是仍然引起社會一些爭議。
因為台灣仿照德國採取固定電價收購的補貼政策(FIT),只學習了半套,難怪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公開呼籲: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策略應比照「德國模式」,那就是透過「補貼」、「投資保障」等方式,吸引民間業者投入再生能源開發,並於「保障期間」以「固定電價」收購,日後隨技術進步與發電成本的降低,再按比率逐年調降收購價格。
他認為,不能以現行按類別「設限」的補助方式,造成國內業者「西瓜偎大邊」,全部往補貼額度最高的「太陽光電」集中,造成許多地區的農地水塘都改頭換面,開始整地安裝太陽光電板「種電」。
有一位專家不客氣在公開的論壇會議中強調: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立法,雖仿效德國立法,例如併聯及收購義務等,並且採取與德國相同的立法架構,以期提供再生能源發展的誘因,但綜觀條例所有條文,並不包含擷取德國再生能源法EEG最重要的成功公式,即保障一定時間的法定收購義務。且我國現行公式費率訂價則有彈性調整的特性,亦能反映通貨膨脹等不確定風險之成本增加,但增加融資風險評估之困難,較不利於初期投入業者之籌資。
綠能協會的洪樂天理事長認為:德國之敢於大力發展再生能源,固然有先天之自然與科技條件因素,但更重要之原因,為其已經領先世界,具有產業發展輸出取得經濟與商業利益霸權之優勢性。其他國家一般難以學習。
回顧德國發展綠能的歷史,2000年4月1日德國的EEG「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促進能源供應之永續發展及保護氣候與自然環境,並經由此目的之達成,進而降低能源成本、減少使用化石燃料,以及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發展。法案其條文主要特色:以固定電價收購與20年保障收購期間躉購再生能源電能,包括(1)於法律中明定費率。(2)考量技術進步與商業化成本已降低,規定費率自實施年度起按一定比例逐年遞減。(3)明定訂每4年檢討一次。(4)除風力與離岸風力外皆訂有容量級距。(5)風力與離岸風力採前高後低差異費率。
經過四年的實施評估成效後,2004年德國修正「再生能源法」係修訂後的各類再生能源個別訂定的躉購費率,修法也確立2010年再生能源電力總消費量達1 2 . 5%以上, 2020年20%以上的政策目標。
EEG「再生能源法」的政策成功使德國再生能源開創長遠發展的契機,尤其風力發電的成長速度驚人,2003年裝置容量達14,609千瓩, 躍居成為全球第一大風力發電國家 ,2005年底風力發電裝置容量達18,473千瓩,將近第二名西班牙10,027千瓩的兩倍。
另外,德國於1999年推動「十萬屋頂計畫」對不同發電裝置容量的系統,給予不同等級的貸款補助,加上「再生能源法」的助益之下,平均年增率高達到54.85 % 完全達成甚至超越計畫目標,2004年底裝置容量達794千瓩,僅次於日本的1,132千瓩,為世界第二大太陽光電市場。
令人驚訝的是,2004年德國再生能源相關產業,總產值已超過新台幣7000億元,其中風力最多占約50 %、生質能28 %、太陽能14 %。同時,也明訂再生能源占能源比率之目標,2010年至少須達到12.5%,2020年至少須達20 %,到2050年則須達到50 %,列出目標期程表,有助於產業界配合推動。估計每年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約6000萬公噸,推動再生能源之際,也創造了十幾萬個工作機會。
2009年底,德國再生能源占最終能源總消費自2000年的3.8%成長至10.1%;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累計45,310MW,再生能源發電占電力總消費則自2000年的6.4%成長至16.1% ,2009年全年減少108.6百萬噸溫室氣體排放,其發展成功經驗成為全球競相學習模仿之典範。
德國聯邦政府再生能源推廣政策目標既堅持且明確,費率計算公開且透明,政府提供完善的融資管道及市場誘因方案,為德國再生能源得以蓬勃發展之重要關鍵。值得注意的是,德國衡量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及投資成本變化之可能性後,設計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遞減機制,以使整體社會資源之配置能更公平,且符合經濟效率。
作者安度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