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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 & 調解不一樣
2009/07/2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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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朋友自己打訴訟常常在初步碰到的訴訟程序就昏頭轉向.

勞工朋友問我,

我不是已經去台北市政府" 調解" 了嗎?

告到法院為何還要調解一次.

將他們手中的文件拿來一看,

其實他們參加的是" 協調"而不是調解.

勞資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雇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為" 強制調解事件",

白話文就是要進到訴訟程序要先進行調解程序.

當然台北市政府也有調解程序,

勞工朋友要先搞清楚自己在台北市政府進行的是"協調" 還是"調解"的程序.

假如在各縣市政府進行的是協調的程序,

法院通常會先將案件排入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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