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間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為工資? (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
2009/04/1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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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所指之範圍究竟為何? 一直是勞資爭議案件中爭執的重點. 尤其在爭執資遣費及預告期間金額之計算, 更是爭執不休.
在職場上為了獎勵勞工,公司常用獎賞的方式激發勞工的工作熱情與效率, 常用發放獎金的方式, 作為獎賞. 這獎金究竟算不算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工資?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勞委會的(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函令解釋,也表示的明明白白.
勞工在計算公司發給你的資遣費時,可要算計清楚,別讓公司隨便晃點了事.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1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1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2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2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2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4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0 頁 |
|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 73.07.30 ) | |
要旨: | 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
全文內容: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