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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間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為工資? (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
2009/04/1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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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所指之範圍究竟為何? 一直是勞資爭議案件中爭執的重點. 尤其在爭執資遣費及預告期間金額之計算, 更是爭執不休.

在職場上為了獎勵勞工,公司常用獎賞的方式激發勞工的工作熱情與效率, 常用發放獎金的方式, 作為獎賞. 這獎金究竟算不算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工資?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勞委會的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函令解釋,也表示的明明白白.

勞工在計算公司發給你的資遣費時,可要算計清楚,別讓公司隨便晃點了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二 字第 420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1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2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2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2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4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0 頁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 73.07.30 ) 
要旨:
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

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
工資。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73.07.30)

資料來源: 勞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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