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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無薪假, 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7280元
2009/04/0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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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無薪假, 這一波的無薪假來的既快且急又持久!

資方當初打的如意算盤是藉由雙方合議變更勞動契約,

雙方簽立無薪假契約,

就可以規避掉龐大的薪資支出.

但勞委會基於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仍作出,

休無薪假期間,

資方給付之薪資仍不得低於勞工最低薪資之保障, 即17280元.

勞工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千萬不要任意讓資方壓榨.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 字第 09701309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47 期 36083 頁
勞動基準法 第 9 、21 條  ( 97.05.14 ) 
要旨: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

間及減少工資,但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07.16 台九十勞動二字第 0029826 號函自即
日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07.24 勞動二字第 0960071719 號函自即日不
予適用)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

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
,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
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
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
(數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九八二六號函及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七一七一九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資料來源: 勞委會網站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TQRY04.asp?sel_word=%B1%60%A5%CE%A6r%A7O&N1=&N2=&Y1=&M1=&D1=&Y2=&M2=&D2=&kw=%B0%F2%A5%BB%A4u%B8%EA&sdate=&edate=&keyword=%22%B0%F2%A5%BB%A4u%B8%EA%22&ktitle=&etype=*&chkNow=1&EXEC2=%ACd++%B8%DF&datatype=etype&typeid=*&page=1&record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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