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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調解、和解仍應辦理離婚登記(可單方辦理)
2015/03/2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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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正後,
夫妻間除了協議離婚裁判離婚之外,
多了調解離婚及和解離婚的新選擇,
尤其有許多夫妻選擇到法院調解離婚,
但提醒大家調解離婚之後,
做成調解筆錄,
仍應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只是此離婚登記可單方辦理.

若逾期未登記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將被處以罰鍰.

離婚經調解、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即消滅,但當事人仍應辦理離婚登記(可單方辦理)並換領身分證,逾期受罰。


參考法條: 戶籍法之相關規定

1、 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2、第48條第1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

3、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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