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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長期照護機構的評鑑完全不談病人安全?
2016/05/1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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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重視長期照護的大動作,似乎從成立衛生福利部長照署及設施的評鑑制度,大致可以看得出來!微笑

最近有一位與友人合夥開設護理之家的資深護理人員,為了準備評鑑而跑來問我說,長照的病人安全怎麼做,才不會被委員刁難?其實格主站在推廣病人安全的立場,很想幫她,因為從參與中區病人安全訪查輔導活動很多年的經驗中,提供給她一些建言,相信就
綽綽有餘了!

但因為從來沒有機會去關心過長照的病人安全,應該做到什麼地步,也從來沒看過他們的評鑑基準與條文長得什麼樣子,所以沒有一口就答應,只有回覆她有時間再喬看看。害羞

但格主記得適用於基層診所的病人安全目標,在幾年前曾經只有三個目標,最新版的增為四個,但如果沒有手術業務的還可扣掉一個,所以長照比診所,應有更多或更少安全目標呢?或許見仁見智!

哪知,她隔天就又來電(不是直接對我)說:不好意思~聽說你們醫療院所的病安水準太高,不用了,謝謝!尖叫

格主剛好這幾天也都在忙其他的事,沒時間去看他們長照的評鑑到底要求什麼?但聽了還是不太舒服,有點失望,因為原本就有使命感,要協助有心提高病人安全水準的人。 
因為她取消念頭的一通電話,加上最近在部落格上曾po文,提及某護理人員在長照機構,疑似因幫病人戴錯手圈,而被質疑給錯藥,又因為媒體報導該護理人沒有三讀五對(?),而恐怕會被衛生局處罰,讓格主決定要好好地來研究一下,到底長照評鑑的「病人」安全條文有哪些規定。微笑
由於居住在長照單位的顧客,被通稱為「住民」,因此或許只好稱呼為「住民安全」而不適用病人安全的說法,可惜格主倒是從來沒聽過,有住民安全可以擴大解釋為長照機構的病人安全。

事實上長照
構裡根本沒有病人安全,這些住在長照設施裡頭的住民有大部分卻是不可否認,都不是健康人,他們必需依賴醫護人員提供各種醫療照護,而這些行為都屬醫療行為,所以都有法源依據,令人覺得不以為然的是,為何需要硬稱為住民逃避現實呢?懷疑

美國的長照機構(Long Term Care Facilities,LTC),雖然原則上也同樣稱呼他們為住民(Residents),但在評鑑的文件裡,到處都可見到Residents/Patients的表達方式,而且病安六大目標(LTC Patient Safety Goals):病人辨識、手部衛生/預防感染(尤其是置放中心靜脈導管後經血流的感染)、給藥安全(尤其重視抗凝血劑)、預防住民跌倒、預防壓瘡等,自好幾年前,已正式被列為受評醫院100%必需符合(Full Compliance)的條件,目標編號與適用於醫院評鑑的全國性年度病安工作目標(NPSGs)完全相同。

加拿大LTC的制度規範,也是離不開病人安全團體(CPSI)的主導架勢與影響,反觀台灣的長照機構評鑑,並沒有完整採納,現行醫策會所訂八大病安工作目標當中的任何一個目標,含執行策略的細節,獨自摸索的結果,可以擺脫病安目標,甚至完全切割,內容當然是大打折扣,如此簡化過的安全策略,能帶給台灣長照住民的醫療安全度是可想而知的,難怪偶爾就會聽到有住民死得不明不白。尷尬
現行的評鑑基準,只是象徵性地選擇使用,部分病人安全目標的其中幾個評量要素(Elements),就像是台語常說的:沾醬油的程度,意思大概是,只要懂皮毛就好的心態吧!

且令人覺得有刻意避開不用,或不敢使用「病人」的字眼,似乎把病人安全當作是禁語, 或是提及它會有罪惡感?還是另有隱情?。。。

全球醫界近十幾年來一直都很夯的流行語,在台灣醫界卻推不動?台灣整體對病人安全的熱度,已明顯降溫是事實,連長照領域的安全管理標準,竟然也可以如此渺視病人安全,真的是讓這些老人活得太沒尊嚴了啜泣,不可思議!

怎麼在整個評鑑條文中看不到病人安全四個字,這未免太過分了,明明是已經罹患疾病的狀態,外送的檢查報告上也顯示有諸多異常值,而且做的處置也明明都是醫療行為,就是偏不要用「病人安全」....。

對決策者而言,寧可強調環境安全、勞工衛生安全在評鑑指標中,雖然也是講究安全,但與病人安全這門學問不能畫為等號ㄚ~!至少懂病安語言的人,不會硬ㄠ成這麼離譜的稽核標準,與美國日本重視醫療安全的程度,實在相差太遠了。尷尬

由於評鑑指標的決策者,本身對病人安全的知識不足,而導致評鑑條文所要求的醫療安全,太過於鬆散,想想看,有多少高危險的藥物、高危險管路被用在屬於跌
高危險群的老年人身上,加上沒有病安概念的高危險人物會怎樣?評鑑條文只要求新進工作人員,要上勞工衛生安全的課,那病人安全算什麼?評鑑章節B2共有17項,雖然大致已涵蓋前述美國NPSG的重點,但顯然忘記「辨識住民身分」的重要性,是一大問題!

另舉例說,在管路安全的部分,評鑑基準只顧「換管」及「移除」管路,卻完全沒有提到,要稽查插入時問題的必要性,很想問:到底
是插管先呢?還是換管先?像這樣完全都不提放置管路時,也有安全問題的條文,只有再次暴露出決策單位的水準不足。尷尬

關於給藥安全的條文,也是以超簡單的常識帶過而已,但卻沒忘記強調已過時又不切實際的「三讀五對」,當然長期經營有”三管”,插在身上且臥床不能動的病人的專業集團,其水準比照醫院的呼吸治療單位(RCW),或許是例外,但相信有大部分機構,在安全管理上仍易出現漏洞,是因為根本沒人教他們應該怎麼做,也沒有規定那幾個病安工作目標的適用範圍,有包括長照機構,讓他們無所適從。


總而言之,從長照評鑑指標的條文內容,可更清楚地看到台灣醫療目前的價值觀,美其名是老人福利的突破,但忽略病人安全的長照品質,實在會令人擔憂!格主認為這是國家政策的問題,想當年,有多少領導者與主管出來高喊(病人)安全第一的口號,不知何故如今都被消音了~這是多麼現實的台灣社會呀!
為什麼決策者經常都喜歡只做先進國家的半套,而自我滿足於現況呢?真沒想到涉及醫療照護行為,卻完全不談病人安全的評鑑制度,竟然也可以存在,希望有心人士幫忙做個根本原因分析,才能讓台灣的老人照護更好吧!掰掰(881、咕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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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知識學習 健康
自訂分類:病人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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