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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號誌變換_車輛停在機車停等區_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
2013/11/2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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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0條第1項規定:「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線,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與同規則第174條之2規定:「機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機車駕駛人於紅燈時行駛停等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同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圓型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及同項第5款第1目規定:「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時,不得超越停止線(含機車停等區線)或進入路口。」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汽車行駛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按上開規定說明,如汽車交通號誌變換,車輛停在機車停等區」等事實,即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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